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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搞不清,别做政府采购!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05-02 17:13: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时间一长,听到的话,经历的事,久而久之便会从中悟出一些规律,这种规律性的内容,有的是做事过程,如做标书时应该怎么编,开评标时应该怎么说,才不会掉入供应商质疑的窠臼。但是也有些业界人士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中见怪不怪,以至于“温水煮青蛙”,由量变到质变,造成了一些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那么,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应该把握哪些大的方面呢?
 
  立法初衷是什么?
 
  政府采购立法的初衷之一,是要对过去的自行采购(分散采购)进行约束,即对采购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压缩采购人的自由权限,让通用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政府采购的平台上集中采购并形成规模效应,使之趋于公开、公平、公正,让纳税人的钱花在明处。但目前一些制度的设计似乎又回到立法以前的窘境,把采购人摆在了第一位,声称采购需求要以采购人的需要为主,不去论证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给采购人通过采购需求的变异来掌控财政资金为自我使用,这相当于架空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功能效用。
 
  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不仅是集中采购本身的事,而且还要履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这些政策功能也不仅仅是中小微企业、节能环保,还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等。而目前的一些制度,倾向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功能搁置一边,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用在采购人身上,生怕采购人买不到最好的,使集中采购机构失去独立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只能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望文兴叹。
 
  节能产品采购谁说了算?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中间保护环境涉及到产品节能问题,《政府采购法》及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授权由谁来做节能产品的认证,有人质疑某部门是如何拥有成为节能产品权威检测机构资质并发布节能产品报告的,并且询问有何依据证明该部门所发出的节能产品清单就是节能产品,而国家主管工业的部门所公告的产品就不是节能产品。这其中是否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情形,尚不得而知。
 
  集采目录如何制定?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省疫苗案牵动全国亿万群众的心,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强力推动下,该案已渐渐浮出水面。试问: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疫苗,究竟要不要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话语权究竟在谁?
 
  《政府采购法》规定通用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何谓通用?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通常只有那些保密的东西才不是通用的,凡是与民生有关的都是通用的。如果这些通用的项目还游离在政府采购的“笼子”之外,那只能说在这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所实行的政府采购是不完整的。
 
  根据法律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应该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制定,那么作为制定者,应该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了解究竟哪些是通用项目,而不要是自己拍拍脑袋,“闭门造车”。
 
  笔者以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很多过去的凤毛麟角的希罕物都逐渐走入了寻常百姓家,而集中采购目录也应该适应现状逐步扩大。但就目前来看,却有相反的趋势!
 
  集采机构代表何方神圣?
 
  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成立肯定是代表政府的利益;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是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人服务的,应该代表采购人的利益;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有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应该代表供应商的利益。
 
  笔者看来,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组织者的“偏右”或“偏左”,势必牵动整个项目的发展方向,太偏向采购人一方,则供应商不满意;太偏向供应商一方,则采购人有怨言。如此,集中采购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三公和诚信原则”。
 
  如某市采购中心的承担一个信息化平台采购项目,在做编制招标文件时,集采机构发现需求存在指向性,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将招标文件在网上征求意见,未料竟有十数家供应商递交了意见书(质疑书),集采机构只好召集专家修改招标文件,对一些提出频率高、指向性强的“意见”进行讨论,有80%被拿掉,但在一些关键的需求上,采购人非常坚持,就是不肯让步。而在开标后、采购结果未公告前,采购人又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要求自己审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对于这种过分要求,集采机构只能勉强答应。之后,采购人果然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问题,便与集采机构沟通,要求集采机构召集原班专家评委对项目进行重评,并称“财政部门已经同意”。对此,集中采购机构与监管部门核实竟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只能答应采购人的要求。
 
  重新评审后,原来第一中标候选人A出局了,A认为集采机构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程序,并提起质疑。
 
  监管机构又找到集采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出面解释说是监管部门同意了,但拿不出监管部门表示同意的书面材料,集采机构上级领导对集采机构提出严厉批评。一切又只能按原来的结果公告。
 
  而这样做,重新评审产生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不满意了。采购人也要求对质疑内容进行复核,集采机构配合采购人回答质疑人的质疑……整个过程中,集采机构俨然成了任人摆布的提线木偶。
 
  笔者以为,集采机构应该不同于集采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应该有自身的代理机制定位。国办发【2003】74号文件指出:“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集采机构应该走自己的路,独立行使集中采购代理权,这才是正确的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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