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违规操作涉密项目
作者: 发布于:2017-04-25 14:01: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单位采购一批设备,按照常规的政府采购流程,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将该项目委托给了当地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当地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接到委托后,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相关事宜。按照批示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中心业务人员按照常规工作流程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而公示期间,采购中心却收到了供应商的质疑,称项目为涉密项目,不应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且招标文件的编制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应不应当接受本次涉密项目采购的委托?对于这个问题,业内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涉密项目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应特质,如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但是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并不为过。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未纳入集采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如此一来,就赋予了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权利,而并未赋予集采机构拒绝代理采购的权利。因此,集采机构不应拒绝采购人的委托。
同时,采购单位作为国家机关,承担着巨大的廉政风险。而对于执行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在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让个人承担涉密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显然不合适。
第二种观点:如果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就应当“从一而终”,采购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而此项目设计的采购过程,很多环节是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相违背的。如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未列入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相剥离,由评委会负责商务标的评审,由采购人独立完成技术标的评审,这就容易造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财政部18号令相违背,抑或是剥夺了评审委员会的独立评审权;结果公示不能公布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如此,采购人行的是名义上的“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而实质上是披着政府采购的外衣,做着与政府采购不相干的工作。而做为集采机构,应努力向“业务更专精、程序更严谨”的方向发展,如此明显违背政府采购常规程序的项目,就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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