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 六大事项要注意
在我们的日常采购活动中,经常遇到公开招标不够法定家数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导致废标的情况,耗费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很多时间和精力,且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2013年2月19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界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根据笔者的理解和经验,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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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74号令第二十七条明确,“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因此,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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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部分项目须专家论证
根据74号令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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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向本级财政部门递交的申请资料
74号令第二十八条和第五条做了相应规定,有六个方面的材料需要递交: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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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的情况须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因采购计划未变,只要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结束,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也就没有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但笔者认为,应当在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是时就载明,出现须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时如何处理应对的相关信息。否则,应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因是采购方式的变化,导致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都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原来确定的代理事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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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供应商应重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文件重新编制了,那供应商当然应当递交响应文件,才能参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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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可能须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虽然74号令没有就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抽取专家做相应的规定,但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74号令第七条关于谈判小组的组成,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因此,如果在公开招标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与74号令第七条对谈判小组的要求不一致,那就得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