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好质疑答复?他们这么规定
作者:董晓鸥 黎娴 发布于:2017-03-20 10:19: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质疑与投诉是两个最重要的环节。由于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并不重视质疑答复的质量,导致部分原本可以在这一阶段解决的问题进入投诉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细化了质疑提出、质疑函内容、质疑时限等内容。实际上,部分省市、单位先行实践,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出台了规范质疑的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期就此进行梳理,供政府采购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借鉴。
广西
制度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
出台时间:2006年6月
制度看点:
【质疑不符合条件】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二)质疑不属于本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的,应告知质疑供应商向组织该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答复书内容】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对质疑供应商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分析,经查明所认定的事实、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人向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恶意质疑】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回避制度】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重庆
制度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1〕34号)
出台时间:2011年10月
制度看点:
【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质疑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
【质疑副本】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质疑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质疑处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贵州
制度名称: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采〔2006〕41号)
出台时间:2013年6月
制度看点:
【基本程序】
1、进行登记。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安排或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认真登记,同时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2、进行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要对其是否符合质疑条件(如:质疑的范围、条件、形式、时限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必须受理,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质疑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质疑人,未书面通知的,视为已受理。
4、进行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根有据的书面答复,不得不答复或逾期答复,更不能答非所问。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答复除了通知质疑供应商外,还必须同时通知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并办理有关签收手续。
山东
制度名称:《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鲁财采〔2013〕27号)
出台时间:2013年10月
制度看点:
【质疑时限】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二)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三)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四)预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错误复核】被质疑人在处里质疑过程中,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者评审价格分计算错误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答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
安徽
制度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出台时间:2013年10月
制度看点:
【委托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书面质疑外,还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专人受理】被质疑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工作。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进行登记后,报单位领导批交有关人员办理。
【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于被质疑人工作中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属于供应商的误解,被质疑人应予以解释说明。
【评审人员配合】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该采购项目的组织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辽宁
制度名称:《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财采〔2014〕557号)
出台时间:2014年10月
制度看点:
【质疑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的;(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方法、评标(评审)标准违反规定的;(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六)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八)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九)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的;(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答复完成后,相应公告期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顺延。
【质疑对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拒绝受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4.采购文件经过质疑并修改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后,对于在首次发布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的内容,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
【暂不受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在有效期内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被质疑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进行核实的,应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两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质疑事项成立。
【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无效;(二)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对采购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组织程序进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采购组织程序符合规定的,质疑无效;(二)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结果质疑】供应商对评标(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评标(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原则上要求2/3以上专家参加。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制度名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深府购〔2013〕24号)
出台时间:2013年10月
制度看点:
【受理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函受理前先就事项向供应商进行了解,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经口头解释沟通,澄清误会,供应商表示理解的,由供应商撤回质疑材料,质疑处理程序终止;(二)经口头解释,供应商仍不能理解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确定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满足受理条件后办理正式收文,正式收文之日即为受理时间;(三)经审查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供应商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递交相关材料,以重新递交材料之日为受理起始时间。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质疑函原件的当日与供应商办理签收手续。质疑函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包括传真并事后补充寄送、递交)方式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质疑期限内修改后重新质疑,以重新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受理起始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收到供应商重新提交的质疑函,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函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质疑。
【质疑撤回】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申请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并将决定告知供应商。
【质疑时效】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质疑函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供应商。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供应商以书面形式追加新的质疑内容,或提供了新的有效线索、证据需要查证核实的,质疑处理期限应当重新起算。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需函复供应商并告知理由。
【质疑中止】质疑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二)质疑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
【质疑终止】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任何其他方提起同一质疑。如供应商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信访、举报、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保密要求】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参与质疑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以下事项严格保密:(一)涉密项目;(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三)公告之前的项目评审情况或中标(成交)结果;(四)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事项。
【恶意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报主管部门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制度名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出台时间:2015年4月
制度亮点:
【公告受理部门】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实名质疑】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费用规定】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质疑函签章】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质疑函递交】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中心。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中心,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单项质疑】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质疑复核】质疑受理时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的,质疑事项由采购项目的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质疑受理时尚未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应当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质疑复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质疑复核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引导、暗示、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评判。质疑复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正面答复。复核结论应当准确清晰,写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评审结果。质疑复核涉及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核结论中明确新的中标(成交)候选人。质疑复核导致原评审结果变更的,采购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核过程中不得超越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不得依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响应文件)的补充证明或澄清等材料,改变评审得分或中标(成交)结果,不得修改主观评分。
【质疑撤回】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质疑记录】采购中心应当对质疑处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作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质疑人无故不接收《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三)拒绝提供质疑处理所需相关材料的;(四)其它不配合质疑处理工作的行为。
【恶意质疑】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处理决定。
【保密原则】质疑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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