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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到底啥区别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7-03-10 11:48:28 来源:易采通APP
  随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大标频出,政府购买服务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但是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经常听到有些人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混为一谈,那么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小编在易采通APP上听完1期短短3分钟的亚利聊政采内容,算是彻底明白了:
 
  先从定义看起:
 
  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身运转所需的服务或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把原本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和程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举一个例子,河北省石家庄市将对主城区的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假如孩子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费是1000元,那么此后,每个月就可以少交300元左右学费,个人少交的这部分钱将由财政支付给幼儿园。
 
  这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实例,也是政府采购服务的实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两者的内涵基本一致。都是政府作为买家,企事业单位作为卖家,在中标或成交基础上,订立合同,形成契约关系。
 
  那么两者的区别又是在哪里呢?易采通APP亚利聊政采语音中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绩效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
 
  从购买主体来看,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相对宽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更加细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服务购买主体则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从承接主体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从购买内容来看,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从购买机制来看,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而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从绩效管理来看,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服务暂无绩效评价机制。
 
  怎么样,以后不管是遇到政府“购买”服务或是政府“采购”服务都不会迷糊了吧。不光这些哦,“分支机构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谁来担责?”、“高校如何定义科研仪器设备?”...近百期政府采购热点话题都在易采通APP亚利聊政采频道中探讨评论,要是感兴趣,快来听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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