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管?
作者: 发布于:2016-12-07 08:15: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我们知道,2014年8月,《政府采购法》修订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这样一来,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准入“零门槛”,代理机构由此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全国注册的代理机构已达8000家,最多的山东600多家。由于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代理业务出现无序竞争,这让政府采购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是代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评审条件,以及完善的内控制度。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要有最起码的硬件条件,包括独立办公、开评标场所,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硬件之外,还应有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约束,包括内控制度。《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做出了规定,但较为原则。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个别代理机构根本就不具备经营能力或者干脆就是皮包公司,被查出后立马改名换姓接着又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样不规范的代理机构,专业服务品质自然无从谈起,采购档案怎么可能保存十五年?采购人委托代理能放心吗?供应商参加如此中介组织的采购活动能感受到公正吗?我们建议,代理机构应该建立起自上而下的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团队,形成公司领导、综合、业务、采购代理、监督、档案管理、人事、财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一方面,各部门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监督与被监督相结合;另一方面,利用电子化技术促进阳光采购,实现全流程公开透明、诚信守法。
二是代理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差异化是发展方向。目前,代理机构普遍存在执业能力较差、代理水平较低、缺乏专业定位等问题。《条例》在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指出了代理机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方向。但征求意见稿对这方面没有做明确的要求。对此,我们建议,对采购代理业务涉及的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等环节,设置好参考样板。实行年检和后续教育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停业整顿,并责令学习补课。对有违法行为的取消执业资格。代理机构也要根据执业特点和法定职责,重点选择代理品目,逐渐形成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业的代理特色,以吸引更多的同类业务。
三是代理机构应合理收退保证金等费用。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收取代理费、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并及时退还保证金。如果费用收取不合理或退还不及时,就会引起供应商的不满。我们了解到,有的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巨大。个别代理机构为了获取利息故意压着缓退或干脆不退。有的拿着保证金投资理财转入营业外收入。更有代理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额外收费。怎么解决这些关乎供应商利益的事情呢?我们认为,应该对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做出明文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严查代理机构收支账目,是否正常收费,是否及时退还。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是建立绩效评价,让监督检查形成一股合力。《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要求,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据我们了解,有的代理机构一年接受省级市级县级监督检查十余波,由于省市县要求不尽相同,加上一些检查夹杂主观色彩和人为因素,或者干脆就是走过场,各种检查很难客观评价出一个代理机构的优劣。检查的结果不仅对采购人没有参考意义,甚至还会误导采购人,也给代理机构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巨大浪费。故此,有专家指出,可以变监督检查为绩效考核,省市县联合组成一个考核小组,参照相同的标准对各级代理机构的人员、设施和执业水平逐一进行考核打分,最后统一排名,让市场来选择代理机构,让代理机构经由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五是加强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专业化的培训机制,是制度在代理机构的实操中落地的关键。那么,如何才能落到实处呢?《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应当以怎样的方式、怎样的标准开展培训呢?我们建议,应当根据代理机构执业的专业化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代理机构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标准,把对代理机构的培训纳入到政府采购培训当中。在方式上,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动员和吸纳社会力量,加大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力度,让代理机构来选择真正负责和规范的社会力量,经由市场实现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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