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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究竟由谁说了算?

作者: 发布于:2016-11-09 08:16: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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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无论是询价还是单一来源,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最终都会达成一个结果。那么,这个采购结果到底由谁说了算呢?有人说,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买方,当然是采购人说了算 ;有人说,评审专家是项目裁判员,该由专家来决定;有人说,采购代理机构活动的组织方,该由采购代理机构来确定。三种说法似乎各有各的理儿,到底该谁说了算呢?我们先来说个案例吧!
 
  2016年5月,某学校委托当地一家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空调,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但采购人代表却强调说:“我们学校一直以来使用的都是某某品牌的空调,他们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与我们合作关系好。作为这个项目的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我们应该有决定权,仍然选用原来的品牌。”注意了,采购人心仪的品牌供应商是三名中标候选人的第二名。请问,采购人代表可以说了算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由于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所以他不能像一般的买卖行为一样“任性”,而是要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标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只有在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采购人才可以与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采购人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范围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供应商,而且必须按推荐的顺序来确定采购结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性而为,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那么,完全由评审专家说了算吗?我们知道,政府采购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又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依法临时组建的、具有权威性、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作为政府采购重要参与方,专家的主要工作不外乎两个,一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二是推荐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方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评委会有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权利,而无定标权。只有在采购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看来,完全由评审专家来决定采购结果也是不妥的。
 
  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说了算吗?大家知道,采购代理机构是具备一定资格、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其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合同文本拟订和采购程序优化等专业服务,并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等。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具备定标和确定采购结果的权利。
 
  由此看来,不管是采购人,还是评审专家,抑或是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依法行事,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要约来推演采购结果。一旦评出合格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都无权变更这一采购结果。实践中,因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屡屡发生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拒绝与成交或中标供应商签合同,或者唆使未中标供应商恶意质疑投诉,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改变采购结果。以上种种情况一旦发生,财政部门可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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