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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不能“包治百病”

集采药价放开观察

作者: 发布于:2015-06-16 13:58:12 来源:中财网

   取消政府定价的新一轮药品价格改革启动后,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成了控制和形成药价过程中最直接的一道“关口”。集中采购政策在落地执行中肯定会遇到不少新的现实情况,专家强调,仅仅倚重药品集中采购来控制药品价格和费用,难免陷入避实就虚、孤掌难鸣的境地。

 
  ■招标采购重在真正落实“带量”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招标采购的药品要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
 
  专家表示,这一部分药品是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重头戏”,范围如何界定、规模有多大,都颇受各方关注;而且真正落实带量采购存在一定困难的也正是招标药品。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表示,目前,招标药品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带量采购,现有规则只能把量具体到药品品种上,同一种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可能有多家企业生产,企业无法获得准确的采购量,就无法根据市场信息进行分析给出合理报价。“药品的可替代性很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误差,对于企业来说,现有采购规则下带的量如何真正成为实量还有待探索。”某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处长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这也是以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招采脱节、量价分离争议的根源所在。有评论认为,一个省份有大量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规模、配送距离及回款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采购价格理应有所不同,要求全省按照同一价格采购药品,有违背市场规律之虞。
 
  ■医疗机构将更多主导药价形成
 
  今年5月,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联合制定《关于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集中采购的政策方向十分明确,我们需要做的是在流程设计和再造上下功夫,在化虚为实、实现政策落地上下功夫。”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处长吴朝晖说。
 
  按照浙江省拟定的新规,在招标采购中,药品价格的确定将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主导,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以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为依据,与药品生产企业展开谈判。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鼓励省级以下公立医院组成采购共同体,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允许省级公立医院与相关市、县(市、区)公立医院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不介入具体采购事务。
 
  专家指出,浙江新规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医疗机构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药分开;而且医保不再“缺位”,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在医保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前提下,医疗机构议价产生的结余上缴财政,用于考核后奖励医疗机构,如此一来,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就有了主动压低药品价格的动力。“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药价改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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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不能包治百病
 
■集中采购不能成为政策孤岛
 
  招标采购的药品如何进行合理的竞价分组?谈判定价的药品由谁来谈、怎么谈、谈什么?在药品价格改革的进程中,尽管还有不少细节问题有待明确和探索,但专家表示,改革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以宏观的视角协同推进整体医改更为重要。
 
  “一种售价10元的药能治好病,降价后处方里变成了2种6元的药,药价是下来了,但药费却上去了。”在一次有关药价改革的座谈会上,北方某省一位县级医院院长直言,“我们医院的收入构成中药占比大约为40%,其中25%来自没有实际疗效的辅助用药。”
 
  专家表示,影响患者看病就医感受的不只是药品价格,更重要的还是看病就医费用,如果费用很高,即使药价再低老百姓也不会满意。史录文说,集中采购甚至药价改革都不能成为政策孤岛,必须真正实现三医联动,注重医疗行为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范用药;同时,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支付与药品采购的政策配合。还要同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收入,‘腾笼’和‘换鸟’协同进行,才能保证腾出的空间不被其他利益挤占。
 
  此外,在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是衔接医疗领域和药品领域至关重要的一环,更加考验各方智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药政策室主任傅鸿鹏表示,多数欧美国家的医院没有药品零售,医保支付标准是针对社会药店而言的,而医保对公立医院则实行按病种付费和预算管理。“我国的医院相当于国外‘医院+药店’的双重角色,医保支付标准的具体管理将会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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