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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为例,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四大优势

政府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管理三方共赢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 发布于:2015-05-27 11:09: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当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得到相应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基金管理人
 
  2011年2月22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我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实施办法》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市县不再另设基金"。
 
  为加强救助基金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领导机构,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金融处,作为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三项措施 政府、企业和道路交通参与者三方共赢
 
  服务外包,专业管理。目前,英、美、日等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是由保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在谋划基金运营模式过程中,协调小组立足江苏省情,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专业化团队和专业化运作的优势,又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基金管理高起点、高效率的运作,同时也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一举多得的办法。通过综合比对和询价,协调小组选取了总部设立在南京、省内网点相对比较齐全、拥有一支专业的理赔队伍、垫支付手段先进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政府与托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负责筹集垫付资金,拨付管理运营费用和监督管理,公司利用现有机构人员办理具体垫付业务。
 
  强化监督,管控风险。为确保救助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协调小组建立了一整套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一是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基金运行。为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家咨询评审规则》、《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对于促进基金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风险,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二是加强管理监督,增强基金使用管理的公正、透明。为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基金管理人按省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了救助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救助基金的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救助基金财务制度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救助基金和救助基金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实行严格的限额报批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救助基金垫付审批情况,按季对限额以下的垫付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对8万元以上的医疗、丧葬垫付申请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助,逐一及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行付款。四是建立专家复议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建立了由省内法律、交通、医学界等知名专家组成的复议评审专家库,对救助基金在垫付审核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复议评审,保证事故受害方得到充分、合理的救助补偿。五是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发放进行社会公示,全面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救助工作公开透明和落到实处。
 
  绩效考核,提升质量。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对救助基金垫付质量和追偿的考核,核定基金管理人服务外包费用和追偿奖励,以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预期目标。
 
  两年多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稳健有序,基金管理精细,救助服务高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政府、企业和道路交通参与者三方共赢的优势逐步彰显。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政府每年支付的管理费用1500万元,而管理公司抽调专业人员约120人,设立经办网点78个,直接方便了救助对象的申请救助。自2011年4月首笔救助资金发放以来,基金累计发生各类垫付10583笔,垫付救助金额共计23416.63万元;审核并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63笔,困难救助金额96.01万元。基金成功追偿1654笔,追偿金额2997.06万元。基金垫付、追偿总量超过了其他已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省份的总和。
 
  公共服务外包四大优势应当关注
 
  从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优势主要有:
 
  有利于精简人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有利于打破政府"办事--养人--机构膨胀"的怪圈,符合当代政府"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便民高效"的改革要求。另外,由于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局限,也会影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再者,政府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其对于成本效率的考量很大程度上不如企业精细,通过遴选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助于高性价比地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服务宗旨。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品质。政府通过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招标选择高资质的专业机构,让服务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服务外包市场良性运行,提升为民服务的品质。
 
  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利。通过购买服务,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更具有效益的服务项目与措施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边际效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来为各项民生服务买单,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福利。
 
  加强行政监控,转变政府职能。在实施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专业机构服务过程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控制、指导,督促专业机构更好地履行创新服务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一方面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真正实现政事、政企、政社分开,有效转变政府行政职能。
 
  专家点评
 
  从这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政府花钱办事但不养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且可以做得更好。既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又降低了运营成本,既高效利用了社会资源,又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这是一个一举多赢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经典案例。
 
  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过程中,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公众的权益,要精心构建公共服务责任机制,引入购买服务问责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看似减轻了政府负担,因为政府退出公共服务的生产环节,实际上政府责任并没有因此减轻,相反政府责任还因此有所增加,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框架下,政府不仅承担着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责任,而且还需要对服务承包商的业绩和行为负责,只要公民对公共服务存在不满,问责的"板子"最终是要落在政府身上。用澳大利亚工业委员会的话说:"无论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如何变化,政府机构必须对其所授予职能的绩效负责"。为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的结果符合公共利益,必须精心构建公共服务的责任机制,对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时间以及购买服务的范围、对象、规范、流程等提出明确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使得购买服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与依据,剔除购买服务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同时,还要积极引入购买服务的问责制度,以期防范和控制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和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一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出现诸如纰漏、失误、腐败等问题,必须确保有人将会为此担责,从而激励政府官员本着审慎和负责任的心态做好购买服务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政府采购信息报董莹摘编自《政府购买服务案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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