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范监督管理有章可循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1-13 09:5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记者 赵明淑 青岛报道
山东省青岛市自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始终坚持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监督管理。在不断探索、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的过程中,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践中总结了丰富的经验。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制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积极推行“三公开”。公开政府采购制度,让社会各界全面及时地了解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信息及运行程序;公开采购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遏制暗箱操作。每一项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初期,都要按照有关的采购程序,事先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尽可能地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知悉,获得机会参加应标或报价;事后则要公开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将每一笔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方式、预算价格、中标价格、节约金额、中介机构、中标企业、委托时间、开标时间等所有信息资料每月在报纸和网络上公布,使政府采购全过程面向社会全方位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推行成本节约机制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供应商间的竞争,也是社会中介机构间的竞争。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和引入多家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竞争的模式,不仅降低了采购支出成本,而且有效地促进社会中介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青岛市根据采购规模的大小,将代理费用分成10个档次,最高不得超过1.5%,最低也不能低于0.1%,如此细致的措施进一步健全了政府采购成本节约机制。
实行质量检验“三关”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防止出现只注重采购形式而忽视采购效益的情况,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质量保证机制的“三关”制度:即事前项目论证关、事中项目评定关和事后项目验收关。
每次政府采购开始前,都要对采购项目的需求进行详细的论证,然后编制相关的采购文件,把好采购项目的论证关;在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上,改变了过去由中介机构自行选取专家的办法,改为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临时通知的办法,严格保密规定。制定详细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保证了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把好采购项目的评定关;除了需要自行验收的项目外,其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均要由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需要监督、行业管理、质检部门验收的,必须邀请其参加,把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关。
推行政府采购的这一质量保证机制后,改变了过去“政府采购的产品价高质次”的现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完善制度约束机制
规范管理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证。针对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特点,青岛市财政局着重在健全法规体系方面下工夫。
自2001年以来,青岛市财政局参照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咨询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10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完善了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引入过程公证机制
为了充分体现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每次采购活动都邀请青岛市公证部门对采购过程、结果等进行全过程现场司法公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护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采购活动的严肃性,提高了采购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尽可能杜绝“暗箱操作”现象,整个采购过程都被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除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外,还邀请市监察、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在中标(成交)结果上签署意见。大的采购项目还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实行资金直接支付机制
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必然要求。
青岛市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制度:一是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专户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二是成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进行严格把关,并根据会计集中核算这一特点,拟订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资金运行流程。通过实施资金直接支付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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