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 依法规范
——山东省制定管理措施加强政府采购工作
记者 赵明淑 北京报道
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内容。山东省自1998年起开始进行政府采购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行为也开始趋于规范,在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山东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大,每年的平均节支率均在15%以上,成效十分显著。目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以往的工作并就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改进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理顺管理体制
近几年来,山东省各级政府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改革初期,这种管理体制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分开设置,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财政部在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会议上明确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对于分离后的机构设置问题,山东省正在研究一种既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又符合省内实际,并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模式。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从
2003年起,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要在部门预算内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各预算单位,保证政府采购按预算有计划地实施。对年度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性支出项目,也必须按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前,山东省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政府采购法》出台后,现行规定中有的可能与法律要求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各级财政部门正在着手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改、补充和完善,凡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当予以废止。尤其要完善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监督审核,确保依法组织好政府采购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
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近日查处的原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春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进一步警示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严格监管的必要性。
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放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信息公告管理、采购方式管理、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将事后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内容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同时,发挥监督、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促进采购单位提高自我监督、自我规范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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