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通过有效竞争打破垄断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3-02 14:20: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文/杨汉平

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假设是:竞争价格是一种合理价格。通过竞争,政府采购人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供应商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能够以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采购的竞争性原则,主要是通过招标广告或竞争邀请来实现的。

通过广告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广告的有效性就对竞争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都对广告的发布形式作出了规定。为了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决定是否参与竞争,对从发出招标广告到投标的时间也有相应限制,以免因供应商来不及准备而失去竞争机会,从而保证最大程度的竞争。

此外,充分实现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原则,还有助于打破市场垄断的形成。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第3.300条规定了关于可疑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报告。第3.301规定,消除竞争或限制贸易的实践通常会导致过高的价格,并且可能成为对参加者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根据。反竞争实际的例子是勾结性的投标,追随领导的定价,轮流的低投标,勾结的价格估计系统和营业分享。招标人员是进行反垄断调查工作的重要的、潜在的来源,所以应对出价人和承包商的非法行为的迹象十分敏感。机构人员应按照机构的规章,把在采购中发现的为争取可能授予的合同而表现出的可疑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迹象,向司法部长报告以及向负责禁止和暂停承包商活动的机构办公室报告。

为具体界定可疑的违反反垄断的行为,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第3.303条规定,反垄断法的意图是要保证市场竞争性地运转。各参与竞争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协议或者相互之间的谅解,只要是限制市场力量自动运转的都是可疑的。下面是鉴别出容易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行为方式。符合下述描述的活动并不必然是不正当的,但是,这些活动要成为按照机构程序宣布授予适当权力的根据却是十分可疑的。可以证明违反反垄断法的实践或事情包括:(1)存在着承包商在考虑他们的出价时要参考的“工业价格表”或“价格协议”;(2)从竞争投标突然改变为相同投标*;(3)同时出现


的价格上涨或者追随领导的定价;(4)轮流投标,以致每个竞争者按照次序轮流作为出价低的投标人,或者某些竞争者只是对某些编号的合同出低价,而对其他编号的合同出高价;(5)分割市场,以致某些竞争者只是对某些机构的合同出低价,或者对某些地区的合同甚至对某些产品的合同出低价,而对所有其他工作的合同则出高价;(6)竞争者建立勾结的价格估计系统;(7)当至少有一个竞争者具有充分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能力来完成合同时,却有两个或更多的竞争者提出联合投标;(8)表明竞争者之间勾结的其他情况,比如,在两个或更多的竞争出价中出现的相同的计算错误或相同的拼法错误,或者由一个企业为其他的一些企业提出报价;(9)报价的雇员、从前的雇员或者报价的竞争者存在着限制贸易的协议。

      *“相同投标”是指为同一界限项目进行投标,这一投标在单位价格和总的界限项目数量上被限定为是相同的,而不管其是否使用估价因素(如折扣或运输费用)。“界限项目”是指在招标中规定的供应品或服务的一个项目,投标人必须为此项目单独出价。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