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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3-05 17:00: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文/杨汉平

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法》的指导性准则,既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上,亦应贯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遵循的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是国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WTO《政府采购协议》第十七条对透明度原则的含义作了规定:全面详尽地公布采购条件,按公认的技术规格规定合同的内容,确保在一项采购过程中不改变采购规则等。

 透明度或公开性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特征。采购人有义务公开有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情况,接受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的采购法律制度具有可预测性,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判断是否参加某一项采购活动。

 公开性原则还有助于防止采购人及其上级主管做出随意的或不正当的行为或决定,从而增强潜在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信心。

 公开性原则应贯穿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采购项目和合同的条件要有透明度,便于供应商了解;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要事先公布并且只能按此标准进行评价;采购全过程要作好记录,以备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投诉与质疑的程序要有透明度,等等。

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各国政府采购规则中的另一重要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平性原则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采购人向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都应该完整一致;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加竞争;资格预审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作用,有能力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才能赢得成功,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公平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照顾少数民族企业、困难企业,使他们也能得到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更多地强调法官以及仲裁者对待双方当事人和适用法律时所应具有的不偏不倚、公而无私的品质,其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地对待当事人。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人们在进行交易行为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更重要的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即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任何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行为,以及违背承诺的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重要原则

政府采购活动除了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效率原则  美国在1994年曾制定联邦采购效率化的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Streamlining Act


FASA),目的在于增加政府依赖商业货品及服务、使数量较大而价格较低的采购程序的效率得以提升、改善小企业参与政府契约的机会、改善招标异议制度、将“忠实谈判条例”适用于民间机构。依照FASA的规定,在购买商业产品方面,FASA要求尽量购买架上产品,而非通过详细的招标程序购买“特殊的政府产品”。为鼓励私人部门对政府销售,该法将“商业产品”界定的较为广泛,并废除了购买此种产品的许多限制。

效益原则  政府采购的效益原则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应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对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涉及如下三个问题:一是该不该采购,包括总额是否适度,每一笔采购是否必要;二是采购的方式是否适当,在政府采购的成本和效益之间,投入产出之比是否最大化;三是就整体和个体考察,节支率是否足够高,即是否最大限度地节约了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追求的目标具有多重性,除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反腐倡廉,都是政府采购着力追求的目标。因此,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其效益评价具有综合性,是难以用一个数字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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