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借鉴的“采购委员会会议制度”
文/姜诚东
在一些跨国公司的物料采购部门,实行一种叫做采购委员会会议的内控制度。它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物料采购,必须经过采购委员会的核审后才能确定供应商。采购委员会由公司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及采购部门的官员按一定比例组成。采购需求和预算一般由规划和技术部门提出,经过财务部门的审定形成采购任务下达到采购部门。采购部门经过招投标或者询价谈判,由项目采购员和项目技术员分别形成技术和商务文件。如果采购金额没有超过限额,可由采购部门确定供应商,把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交由合同科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如果采购金额超过限额,则由项目采购员和项目技术员将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交由采购委员会讨论,接受采购委员会委员的质询,并由采购委员会确定供应商。
笔者认为,这一采购制度对我们的政府采购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它可以防止采购员滥用采购权力,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于一些政府采购程序划分不明确,或者政府采购程序都由采购员从头到底一手完成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它可以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个别采购人或评标专家滥用评标权力而造成不良后果。项目采购员在评标之后、决标之前将项目的评标结果呈交采购委员会讨论,由采购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并确定评标结果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如果发现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的嫌疑,则由采购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交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在具体做法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
采购委员会可以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计划财务部门、审计或考核部门、采购业务部门的官员按照一定比例组成;计划财务部门将采购金额比较大的采购项目作为采购任务下达给采购部门时就已明确,此类项目必须经过采购委员会会议核审;采购部门接到采购任务后,按照既定的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员将形成的采购文件和采购签报(在决标之前或签订合同之前)交由采购委员会核审,并回答采购委员会委员们的提问。签约供应商由采购委员会确认;采购员执行采购委员会的书面决定,与既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安排货物验收和付款等;采购委员会会议可以定期举行,譬如安排每周星期二、四上午举行,集中讨论应由采购委员会核审的项目。
实际上,我们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已经有了严格的内部监督和控制程序,如果能对此总结、提炼,形成我们自己的采购委员会会议制度,无疑会进一步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违反“三公”原则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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