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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莫入误区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3-25 09:30: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文/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定点”采购方式虽充分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比如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较低等,但也越来越暴露出了大量的弊端及其薄弱环节———容易导致垄断甚至还容易导致各种腐败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为此,必须要对“定点”采购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与完善。

坚持不作长期的“定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是企业,盈利就是其生存的基础,生存壮大就是其发展的目的,服务于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也不例外,一旦定点的期限太长,有些企业就会为追求较高的盈利水平而降低其服务标准、放弃其事前的承诺措施。同时,长期地定点,会使有的定点单位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不利于激发采购工作的竞争活力。

    对此,对日常频繁发生的、确实需要定点的采购项目,只能采取半年一定,最长的一年一周期;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而不能作长期的定点采购。

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

 采购活动的实践表明,定点单位的数量越少,越不利于引起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采购项目的供给,形成了独家的垄断经营,不仅排斥了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且还会滋生出各种腐败行为,为此,要区别不同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设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采购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的优越性,又能使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激发出定点单位的积极性,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

让定点单位也流动起来

 为了进一步增强定点单位的竞争意识,提高其


服务质量,有效地激发他们的忧患意识,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定点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在“定点单位库”内自行选择定点的供应商,报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执行;对一次性结算价格超过一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取由政府采购中心出面,组织“定点单位库”内的供应商,通过再次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的承办商,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定点单位的竞争意识,定点采购的结算价格才能因此而大幅度下降。

强化对“定点商”的监督检查

 有些企业在争取“定点”资格时,会过分地做出各种“应急”性的承诺措施,而这些承诺是否能真正兑现到位,直接关系到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必须要对各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一一记录在案,并对其各种承诺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做到事中监督、管理,事后考核、检查,对发现的各种违诺行为,要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要直接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法纪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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