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竞争又合作目的只一个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1-21 11:24: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代理机构都应服务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记者 郭先旗 范利 北京报道

政府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其职能主要是受委托代理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其采购活动范围既有集中采购,也有分散采购。那么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代理机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近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合作  互补

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唐维国认为,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代理机构是两种不同意义的机构。

政府采购中心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而采购代理机构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定后,依法成立的对自己债务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即提供服务是无偿的,应该由财政拨给独立经费,属于社会公益性的事业法人;而采购代理机构在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后,由工商有关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可以收取相应费用的、独立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之外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专门负责纳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采购项目,按采购计划完成采购任务;而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接受采购机关或委托人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政府或企业采购事宜。

可见,政府采购中心应该是一种特殊意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它与一般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


当然,在第十八条中还有对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允许自行采购的项目,做出“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这里虽然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成本较低的情况,但有自行采购权利的采购人往往会根据自己需要,决定委托的机构,这也是市场运作的一种正常现象。

最后,唐维国说,政府采购中心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该建立某种业务协作关系,也许能够达到采购业务的互补效果,这样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竞争  合作

一招标公司负责人表示,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定职能,采购代理机构是无权去做的。但集中采购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都非常大,采购中心的人力配备有限,同时他们在某些方面的专业水平还不高,因此参与分散采购的机率不会太大。招标公司的优势在于有丰富的经验,有专业队伍,采购中心的优势在于他们的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运行机制与专业队伍建设方面与招标公司还有差距。至于竞争是有的,但不会很激烈。

另一招标公司认为,政府采购中心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多了一个竞争对手但同时也多了一个合作伙伴。比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而招标公司虽然专业性强,熟悉招标流程,但招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就会有比较。

又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招标资质认证才可从事国际招标工作,全国也只八九十家招标公司通过认证,而采购中心无法做国际招标的项目,这时采购人只能委托通过资质认证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说我们各有优势。但是采购中心与招标公司有性质上的区别,我们还应该互相补充。比如,国家颁布实施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已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刚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我们也应该承认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所以,实际运作中对这些法律法规还有部委颁发的一些条令的把握与运用上,还需要与政府采购中心一同探讨。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