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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探讨对供应商的保护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2-09 16:14: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刘俊海

正确看待供应商发出的抱怨

  在一家采购机构公开招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可能成百上千,中标企业却只有一家或者几家(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落榜企业占到了绝大多数。这些落榜企业在投标失败后,完全可以总结上次的失败教训,进一步调整自己的投标策略,争取在下一次采购机构招标时与其他同行一决雌雄。只要采购市场成熟、公平、公开、公正、诚实有序,只要这些供应商信赖招标集中采购制度,他们必然会抱着“屡败屡战”的心态,真正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拓宽市场营销渠道、真诚铸造企业信誉方面下功夫,期望最终一举夺魁。这样一来,如果一家供应商由于自身实力不佳而无法获得订单,供应商也会输得明白,赢得清白。

 怕就怕在,某一产品市场全部纳入招标集中采购,但招标集中采购机构又不能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办事,或者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规避游戏规则,那么供应商在心理上对于招标集中采购制度就会由盼望变为失望甚至绝望,在经济上也会因四处遭受不公平待遇而沦为“死不瞑目”的破产境地。所以有供应商曾经发出过“不中标死”,“中标死得更快”的感叹。

 有鉴于此,一定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认真处理好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关系,避免把所有采购对象事无巨细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否则,一旦集中采购活动出了问题,所有供应商、终端用户与消费者都要跟着倒霉。而适度的分散采购,则可起到分散腐败风险的功能,可以给供应商们点燃起“东方不亮西方亮”的希望之光。对于按照法定程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尤其要详细拟定采购程序,加强对集中采购人及其经办人员的监督,充分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质询权、投诉权与救济权,从而把集中采购可能导致的弊端降到最低限度。如此以来,供应商不至于轻易落个“不中标死”的厄运。

“中标死得更快”更是严格背离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正常现象。无论是在欧盟,还是在美国,中标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一件当然有利的大喜事。我国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更是把优胜劣汰作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劣者被淘汰,优者也被淘汰,而且比劣者淘汰得还早,死得还快,那无论如何是不应当发生的事情。

 为避免类似问题重演,必须强调所有集中采购机构一定地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办事,不得在中央立法之外私自“造法”,塞入“私货”。为了确保老实人不吃亏,建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文件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备案制度。凡是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标投标法、构成无效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删除,并重新启动招标程序,还要赔偿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无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了切实把中标供应商的负担降下来,还必须大刀阔斧地砍掉那些既不合法、也不公平的招标收费项目,如“采购机构调研费”、“招标会议费”、“招标管理费”;对于标书费、履约保证金等允许收取的金额也必须严格控制在合理水平内;对于履约保证金还要严格按规定收取或退还。集中采购机构拒不依法办事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供应商的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转交监察和纪检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树立政府采购人的法治观念、强化政府采购司法和执法力度等措施逐步予以解决。当然,鼓励新闻媒体对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案例进行批评报道,成立供应商的自律组织,对受害供应商合法权益提供自我保护服务,也是必要的有益探讨。当然,强调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纵容供应商的不法利益和不合理要求,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漠视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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