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的问题及对策
文/徐焕东
公开性与透明度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贯彻这一原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世界各国及不同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其规范化问题。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也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不公开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
这是当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并表现在多个方面。一些地区通过了地方性政府采购政策与法规,按规定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便于社会监督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律相冲突,供应商了解该地区政府采购的政策特征。但是,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为本地区政府采购政策与别地区无关,只限于在本地区发布;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招标采购的信息也不正规发布,而是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的方式,特别是采取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使外地供应商失去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另外,一些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和纠纷仲裁结果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发布。许多采购机构以为,招标采购需要发布信息,而中标结果是否公开无所谓。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在国家指定的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内容远远多于发布中标结果的信息。对于纠纷仲裁结果,尽管几年来政府采购中出现的纠纷并不少,但真正在媒体上公布仲裁结果的并不多见,包括去年某国家部机关引人注目的采购纠纷,至今也没有见到发布相关的仲裁结果。此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一些本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可能因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的办法,从而逃避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
信息发布的媒体不科学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以及供应商及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有关部门指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统一媒体。不管采购机构是否已在其他地方性和行业性媒体上发布,都不能改变这一规定。但实际上,一些地方或行业的政府采购却并没有完全遵循这一规定,而是热衷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据笔者所知,在不少数地区,其相关应公开的信息,基本上都没有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在《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有些地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甚至片面理解《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规定,认为只要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就可以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一些地方纷纷颁布规定,指定政府采购集中机构的采购,必须在其指定地方或行业媒体上发布信息,有的还规定向采购机构收取不菲的信息发布费用,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更趋复杂,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的困难增加。
招标信息内容不规范
一些招标信息中,内容含糊不清,例如说明要采购医疗设备,不说明是哪一种医疗设备,而只是在括弧中说明见招标文件第几章第几页;有的要求招标文件不能邮购,只能现场购买,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造成不便;有的同一种招标信息,登在不同媒体上,内容却有明显的差别;有的获取招标文件的价格太高,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使一些潜在的供应商望而却步。
信息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
从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来看,有不少内容与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初衷是相违背的,特别是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信息,也不同程度地被公开发布出来。例如,一些招标信息中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品牌,或者要求必须是名牌;有的直接从产品的形象、外观设计出发提出采购要求;有的随意规定供应商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多少元以上;有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多少年的经营经验,等等,这些内容看起来有道理,但实际上却有违政府采购的初衷和原则,违背了不歧视性原则,同时,也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适当扶持落后地区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相违背。此外,需要特别警惕的是,有极少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存在发布虚假采购信息问题,或者采购信息中含有欺诈性内容。
信息发布是否规范,是关系到政府采购是否规范的核心问题,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的关键性因素。只有信息发布的渠道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准确、客观、真实,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的高效、透明才能有可能实现。此外,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的监督管理,也是我国政府采购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各种国际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