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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品牌”采购不当行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10 13:02: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单位,甚至于一些集中采购机构总是喜欢根据其“自身爱好”,或别人的“推荐”等自主选择或指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牌。对此,笔者认为,“指定品牌”采购将会变相剥夺同行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权利,从而使得相关的采购活动实质上是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竞争,带有变相的歧视性,因而,“指定品牌”采购不当行。
从《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政府采购采购的是“项目”而不是具体的“品牌” 《政府采购法》第7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第18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等等。由此可见,法律上所允许的,无论是采购人委托的,还是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操作的,其先行采购的目标都是指的“项目”,而不是具体的“品牌”。只有在“评标”等工作结束后,通过中标“项目”的方案才能得知具体的品牌。而如果在采购操作实施之前就指定了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牌,就明显地违背了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采购预算的角度来看,财政部门批复的是采购“项目”预算,而不是采购“品牌”的预算 目前,全国各地都试行编制了部门预算,对各预算单位的支出一直明细到了支出项目,但并没有也没有必要再明确到具体的品牌;同时,《政府采购法》第33条也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由此可见,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仅是批复到采购项目,并没有指定到具体的品牌。所以,如果有关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其采购操作过程中,按“品牌”采购而不是按“项目”操作,就是一种没有严格执行采购预算的不法行为。
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指定具体的品牌采购,就会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 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是很多的,如一个电脑网络的采购项目,几乎所有品牌的微机供应商都可参与供货竞争。而如果采购机构仅指定了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会明显地排斥了其他的品牌商家参与竞争的机会,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指定品牌”的采购活动正是一种变相排斥、限制其他同行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竞争的行为,使得政府采购活动丧失了充分的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效果也难以得到充分的提高,因此,对“指定品牌”行为必须要予以严格的限制。
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如果“指定品牌”采购,很容易产生各种舞弊行为 不少供应商为使自己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都使出了各自的“攻关”战术,尽力向采购用户、集中采购机构等推荐其商品或服务等。这种各显神通的“交道”越打越多,对一些自控能力差、防腐拒变能力弱的采购用户或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就大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击中,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客观公正性,降低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效果。
从政府采购的法律角度来看,“指定品牌”进行的采购操作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可见,“指定品牌”的采购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直接指定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因而,必须要彻底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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