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参与政府采购势在必行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16 09:46: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陈军训 李占平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显然,随着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将会在政府采购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当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毕竟属于新形势下的一项新兴事物。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该项工作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二是各地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所采取的模式也不尽一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模式的研究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做好政府采购各方面工作。
可行性论证
笔者认为,将法律、制度允许的政府采购事项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采购的不足,并且具有较为现实的可操作性。
首先,从宏观上看,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主要有3大目标:规范操作,维护政府采购信誉;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这3大目标实际上正好与《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相符。
其次,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地区的政府采购实践,我们不难发现,采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的模式也是相当普遍的。
其三,从政府采购的投入成本分析,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仅在具体实施政府采购时,才支付相关费用,平时不需要维持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显然其节约的行政费用成本是十分可观的。
其四,市场条件下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也决定了其代理招标采购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在组织招标采购的过程中,中介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受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因此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更好地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在招标过程中,中介代理机构还是联系采购人、投标人的桥梁,也是政府管理招标和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的纽带。鉴于中介代理机构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它应成为政府实施强制招标的最佳执行机构。
第五,从各地实践来看,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当前我国服务于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约150家,人数为3500多人,接受委托完成采购的金额为100多亿元。虽然这个数字相对于整个政府采购规模和需求而言,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经过最近几年的培育和发展,这些致力于服务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初步具备了人才、技术、管理机制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优势。其运作正日趋成熟和规范,对药品、服装和机电、医疗仪器等成套设备的招标采购经验比一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更加丰富,技巧更为娴熟。这将为我们深入探索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模式提供了一定的机构、制度和现实操作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影响和保障作用。
当然,与仅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渠道实施具体采购的单纯模式比较,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更为复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自然也就更高。《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开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首先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基础条件是否成熟,在模式的设计和确定上则应力求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避免出现制度盲区和人为的矛盾。
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
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定是完善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业务的前提。笔者认为,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投标中介代理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的法人;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岗位任职要求的一定数量以上的专业人员;具有开展招投标的场地和配套设施;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采用先进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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