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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五防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17 12:12: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政府采购法》已启动实施,但仍有不少的地方,其集中采购机构的岗位设置不够健全、内部牵制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特别是下列5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得注意防范。
“定点”操作中的隐性腐败问题
目前,不少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把“定点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但在“定点采购”活动中,有几个方面常常被人钻空子:在确定定点的单位数量时,有些人为了暗助某一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独家经营,就采用减少定点单位数量的办法,使定点单位避免了相互竞争,形成了垄断经营;在确定定点期限时,有些人采取延长定点时期,甚至于使用长期定点的办法,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定点”采购演变成了“固定”采购;在选择定点项目时,有的人随意扩大定点项目,使“定点采购”变相地“代办”或“包办”了绝大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在监督定点单位时,有些人对定点单位在定点前后“言行”不一的行径听之任之,监督不力,严重地侵犯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丧失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立场。
采购档案收集不力等懒散行为
有些采购部门片面追求采购活动的实际操作效果,不重视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一些关键环节上的实质性内容,因记录很少,甚至于根本就没有记载,结果导致不少的采购档案无法体现出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立场,更难以有效地解答供应商的各种“询问”或“质疑”;有的因采购档案记录不够详细,导致口说无凭,对某些中标商坑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行径失去了追究的依据;有的采购资料未收集,被内部某些人利用,大搞暗箱操作,造成了责任不清、难予追究的局面等等。
投标资格审查中的不轨行为
政府采购具有信誉高、结算快等优点,面对大好商机,供应商们会使出各自拿手的“攻关”招数,对此,有些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就会丧失原则立场,不严格履行事前审核关,导致大量的人情关系商、低资质供应商、低信誉商甚至于某些不法商等介入了政府采购市场,致使有些奸商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不认真履行承诺,侵害消费者权益,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加大了政府采购风险。
操作机构的乱收费行为
目前,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都已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脱离了财政部门,成了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这使他们在经费上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他们有的擅自向采购人收取高额或额外的代理手续费,有的向供应商乱收费。如有的政府采购标书,仅寥寥几页纸,却向供应商收取300元的标书费,这加重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务负担,严重地损伤了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变相圈定”采购供应商的行为
有些经不起供应商“攻关”的采购工作人员,为了让某供应商中标,除了使用缩小招标采购信息的公示范围,减少投标单位的手段外,往往还采用把采购项目细化到具体的品牌、型号、规格的办法,以进一步缩小供应商的选择范围,直至最终形成非某某供应商提供那种采购项目不可的局面,从而达到暗助某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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