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采购办采购机构不应分家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20 09:5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汪朝潮
笔者作为一个自采购办成立之初就从事基层政府采购工作的财政干部,从政府采购工作的初创时期到目前各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阶段,所经历的工作实践使我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和看法。我认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时也应该是执行机关,县级采购办、采购中心不应分家。
任何管理机构都同时是相应的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机关。我们不可能在设立财政管理机关的同时又分设一个资金拨付中心,不应该在财政这块牌子下同时设立政府采购和执行两个机构,就如同不可能在设立公安机关的同时又设立一个逮人和破案的执行机构。要管理就必须执行,不执行如何管理。
“运动员”、“裁判员”的角色在行政管理系统中是无法分得清清楚楚的。如说“运动员”是执行机关,但运动员的队伍中也有领队,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管理;如果说“裁判员”是管理机关,裁判员在管理中也要执行,总不能要裁判员专司管理职能而将吹哨子之类的事情与其分开,让另外的人来专门负责。管理和执行不是不同概念的绝对行为。就政府采购工作而言,其管理机关是国家财政部门,那么无论是设采购办还是采购中心都应视为执行机构,与管理问题有直接关系的是财政部门,有间接关系的还有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国家法律管理机关。
如果在地方同时设立采购管理机关和执行机关,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管理机关去干什么?有人说“去管理”,问题是管什么?怎么管?目前,县级政府采购机关仍处于一种“游击式”的工作状态,即领导指定一项任务就做一件工作,没有相应的运行机制。对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执行无从了解,应该通过政府采购却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管理资金,采购机关不管资金,意味着没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没有操作平台,各单位的购置性支出、财政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就无法编制和管理。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在目前没有中介机构或者说没有执行机关时,县级管理机关不能组织集中采购,那么县级采购机关的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
在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的时候,尤其是在县级,如果片面追求那种所谓的规范,同时成立两个机构,要么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要么是因为资源的抵消而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难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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