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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也应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6-20 10:50: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翟玉珍
      建立集中采购模式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集中采购机构的确立是顺利实现集中采购的前提,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建立什么样的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关系着集中采购的成败。因此,如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成为开展工作的关键。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提出几点看法。
政府采购法》第16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那么,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置?其管辖的乡镇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开展?
《政府采购法》对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县级如果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其采购活动的开展无非有两种方式: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或区域性中介机构进行采购。县级区域小,本身可供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较少,且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较多、负责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人员较少,从效率和效益方面来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采购活动不是最佳选择。而且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收取采购代理费用。目前,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为中标额的1.5%,若采购金额为1000万元,不管资金节支大小,都将支付代理费用15万元。从现在起到2004年1月1日将逐步过渡到“谁委托、谁付费”,这样势必直接增大县级财政支出。
二是县级财政部门委托上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由于区域关系,势必会增加采购成本,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另外,县辖乡镇政府采购活动也缺乏统一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负责采购,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因此,建议设立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采购活动。县级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有利于县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操作,便于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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