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额补助采购预算好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3-06-23 16: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来,不少地方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陆续地将集中采购机构划出了财政部门,依法成立了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在预算管理体制上,有的实行了全额拨款、有的实行定额补助、也有的自收自支等等,可对其究竟应实施怎样的预算管理体制才更具有科学合理性呢。对此,笔者认为,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集中采购机构最适宜的预算体制模式还是“定额补助”。
全额拨款的预算体制,既不利于《政府采购法》的严格实施,又难以激发采购工作人员爱岗敬业的热情,因此,不适合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使用。《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制裁措施。如《政府采购法》第72条对集中采购机构泄露标底、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要处以罚款;第76条、第78条、第82条等又分别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了许多处罚措施。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他们的一切资金都来源于财政拨款,那么,财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的罚款,就等于要拿财政自己的钱为采购机构交罚款。“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对被处罚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来说,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就不会太深刻。因而,财政行政处罚就丧失了意义和价值,达不到应有的警示教育效果,使得《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难以严格地执行到位。同时,由于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了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所有的经费全由财政预算统包,采购工作人员就有了端“铁饭碗”的“安全感”,因而,对待采购工作的责任心就不够十分强烈,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也就难以得到充分的提高。
自收自支的财务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政府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同时,在客观上又缺乏必要的实施条件,因此,也不适合于集中采购机构使用。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就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的所有运行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都必须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通过自己的“创收”方式去解决。这在政府采购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善、健全的今天,就很容易导致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其操作环节中丧失原则与立场,而把采购工作当作一项“营利”活动,把采购方式作为一种“经营”手段,而难以兼顾或保障其他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工作的宗旨就难以充分地得到实现。再者,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从财政机关中刚刚分流出去的,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水平、操作技能等还不够高,一时还难以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挑战,目前还不适宜。
“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既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又适合于眼前的客观现状,是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最理想的预算体制模式。《政府采购法》第16条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要保证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性,就必须对其运行经费要通过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就会想方设法通过“营利”的方式去解决其经费问题,这就势必会影响到他们的执业质量。
财政预算采购部门安排经费是必要的。但为了充分调动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强化其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为其营造出一种“危机感”也是非常必要的。对此,财政预算就不能全额为其安排运行经费,必须要求其通过市场运作,规范服务,提高采购操作质量,努力增加收入,以解决部分经费不足的问题,这种体制模式非常符合当前的现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