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军事采购法规建设
作者:忠元 发布于:2003-06-27 16: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地方政府采购终于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相应的军事采购始终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作为依托,尽管2002年2月,总后勤部颁发了《军队采购管理规定》,对建立和完善军事采购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采购过程来看,这些法规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军事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因此建立和完善配套的军事采购法规体制是当务之急。
军事采购属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在近几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军事采购仍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军事采购的特殊性,使军事采购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军事采购法规建设,是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的政府采购水平也有积极的意义。
以现实中的军事采购为例,军事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发生纠纷时,到底如何管理,军事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军事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以及在现实中对于一定的采购方式尤其是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究竟如何规定等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都需要未来的军事采购法规来规定,否则一旦遇到疑难问题,根本就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
确立军用物资质量检验机构
对军用物资进行集中采购,产品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时产品的军事效益远大于其经济效益,有些产品甚至绝不允许出现质量问题。随着军事采购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大型后勤装备现代化程度高、科技含量大、专业性强,对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靠现有的采购工作人员难以完成所有的产品质量检验任务,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一支训练有素的质量检验队伍。
现阶段,质量检验机构可依托现有军队技术监督部门及研究部门,由国家或总部赋予他们质检任务。质量检验部门应切实与军事采购部门密切配合,对每批入库物资进行联检或分别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
由于我军军事采购制度建立较晚,本身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以及采购管理的内在因素和群众性整体协同监督能力不够等原因,目前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采购监督机构不健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采购预算监督不力;采购监督制度执行力度不够;招投标监督管理不善;社会性监督机制缺乏等等。以招投标为例,有的采购部门存在着标书价格过高,采购信息发布不及时,歧视外地供应商,对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返还不及时,对供应商的应得权益保护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也反映出采购监督机制上的一些问题。
建立军事采购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军事采购经济效益就是军队实行采购制度所获得的军事经济效益与采购过程中的所有耗费之比。建立军事采购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全面分析各种因素对军事采购效益的影响,加强军事的费用控制,指导采购机构做出正确的采购决策,扩大各军事采购部门之间的交流和竞争,从而达到采购价格降低、质量提高、周期缩短等目的。
现行的军事采购并没有完整的效益评价体系,有的采购部门以市场上的节支率及和往年同时期相比,这种评价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并不能更好地促进采购的效益,还是有值得改进的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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