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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挂靠”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3-07-09 14: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不少地方都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把集中采购机构“划出”了财政部门,实现了采购工作的管理机关与操作机构相分离的要求,但有些地方在解决这一老问题的同时,却又出现了新问题,即他们将其集中采购机构挂靠给了其他诸如招投标中心、政府机关事务处等单位,这是非常不妥的。

  从国家限期将集中采购机构脱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目的来看,将集中采购机构挂靠给其他单位就是一种不彻底的整改行为。

  由于《政府采购法》今年才刚刚实施,而此前,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早已就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针对这一现状,财政部曾要求各地一定要在今年一季度之前将集中采购机构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分设,目的就是为了让集中采购机构独立行使其采购操作职能,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性。把集中采购机构“划出”了财政部门,却又挂靠给其他单位,还是使集中采购机构存在难以避免“行政干预”而丧失客观公正性的可能性等等,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必须要是一个“独立”的操作机构,不能隶属于或挂靠给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将集中采购机构挂靠给其他单位是一种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在该法的第16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依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因为只有这样的机构才能确保其独立行使客观、公正的采购职能。而将其挂靠给其他单位,就会因此而丧失法人资格,从而就有可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操作工作的独立性;同时,在《政府采购法》的第18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可见,集中采购机构又是一个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第60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因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就不能隶属或挂靠于任何行政部门或单位,这是法律的规定。

  从职能行使的角度来看,将集中采购机构挂靠给其他行政机关,就有可能会产生种种影响其独立行使采购操作职能的弊端。

  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一旦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某个行政部门,因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没有独立性。因而,其具体的采购操作工作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于“主管”机关等方方面面的干涉,从而就影响到了采购操作职能的正常行使,结果就无法保证或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从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角度来看,将集中采购机构合并给招投标中心等其他机构,将会影响政府采购操作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大家都很清楚,目前各地的“招投标中心”等机构,有不少的都是“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而这些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营利的目的,因此,他们吸收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后,必然也会把政府采购操作业务作为一种“创收”手段,处处为自身利益着想,而难以考虑或兼顾到其他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就无法保证政府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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