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管理亟须加强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3-07-16 16: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也应实施政府采购,并同样要受到《采购法》的规范与约束,只不过对其实施的采购操作是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方式来完成的,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分散采购”操作却很少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组织实施的。“自由采购”代替“分散采购”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对此,笔者呼吁,加强对“分散采购”操作的监督与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加强对“分散采购”操作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提出了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问题,明确规定,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任何采购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七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可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又一种重要操作形式,它不是一种“自由”或“无序”式的采购,对其实施的具体操作必须要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并同样要接受《政府采购法》的监督与管理。
“分散采购”资金节约率低下的现状,迫切需要加强对“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3%以上,而“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却大多在3%~5%之间。这其中虽然不能说肯定存在着某些违纪问题,但至少说明了政府采购操作管理未能完全到位。事实上,不少地方的“分散采购”业务操作,既没有精通“分散采购”操作的工作人员,又没有一条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内控制度,从而导致各地、各部门的“分散采购”操作很少有遵循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基本上都是“自由”采购,没有受到任何采购规定的约束。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将成为或正在成为腐败的温床,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防患于未然,有效地净化采购操作行为,就必须要对“分散采购”操作加强监督与管理。
要全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必须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操作管理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都要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而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则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从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的集中采购资金仅占其财政支出的3%~10%之间,大量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是通过“分散采购”的形式实现的支出。虽然这些分散采购支出,存在着支出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但如果放松对其管理与监督,就不但达不到全面监管财政资金支出行为的目的,而且,还很容易会产生出种种舞弊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管也是财政财务管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却普遍存在着仅重视对“集中采购”操作的管理,而忽略对“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的现象。“分散采购”管理出现了不少的薄弱环节,甚至于有的地方还存在着管理上的真空和盲区,对此,急需加以完善。
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现状,迫切需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与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授权各有关部门制定公开招标的采购金额标准,凡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的,无论是集中采购的项目,还是分散采购的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采购人总是利用其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便利”条件,将采购项目进行人为的“拆分”或“细化”,再分次、分批进行采购,以此“化整为零”的手段,把本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分解后以其他方式去采购。这样就降低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与竞争力,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及信誉,对此急需加以规范。
“分散采购”操作水平低下的现状,迫切需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指导
“分散采购”是由各个采购人对其限额标准以上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其他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采购。可在目前,无论是从采购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从采购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来看,“分散采购”操作都是不够完善与规范的。特别是在遇到要实施“招标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时,采购人更是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完成其“分散采购”操作,结果只能是“随意购买”而已,自然就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因此,对采购人的“分散采购”操作,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其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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