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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

作者:刘振华 崔建才 发布于:2003-07-16 17: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力度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供应商看好政府采购这块市场。因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让实力雄厚、产品有竞争力的厂家及供应商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供应商 你错在哪儿 
     
  企业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积极主动的意识相对缺乏,尤其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长期以来,国家给予了他们多种优惠政策,使得企业有一种“衣食不愁”的感觉,对政府采购市场也有许多错误认识。面对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求他们必须逐步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下面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的几种常见错误:

对政府采购中的重大商机
认识不清


  政府是全社会最大的采购主体,其巨大的购买力,是供应商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按照一般国际口径,政府采购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0%左右,尽管目前还未达到这种比例,但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已是大势所趋。另外,政府采购通常有严格的预算安排和预算计划,有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较高的信誉,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还不完善、市场上不讲信誉、不守合同、拖欠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的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必然是更为理想的贸易伙伴。

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回应和
反馈迟钝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向全社会公开相关消息和数据,尽量扩大政府采购信息的受众范围和知情面,吸引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鼓励形成有效的竞争局面。

  作为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应主动回应和积极反馈。但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指定媒介和信息发布办法不清楚,经常出现看不到招标信息和超过规定时间购买标书的情况。还有很多供应商虽然拥有好的产品和技术,但缺乏熟悉投标业务的专业人才,费力做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白白丧失机会。

对招投标方面的一般性
知识了解不够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尚停留在简单的商业买卖上,在心态和行为上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范要求,对政府采购目的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认为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为了省钱,在报价时一味地压低价格,甚至不惜以亏损来进行竞标。

  这种脱离实际的报价,不仅会让采购与评标人员对产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产生怀疑;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推销,往往会引起全社会的恶性竞争,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也失去了政府采购的本来目的。
 
  有的供应商则正好相反,认为政府采购购买力大,资金支付能力强、信誉好、有利可图就存在侥幸心理,盲目抬高报价,这在竞争激烈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其结果只能是失败。

对政府采购缺乏一个
良好的竞争心态


  首先,供应商只有凭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低廉的价格,通过公平的竞争才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胜。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有些供应商则认为管理机关是站在采购机关的立场上对付自己,迫使自己降价让利,这就人为地促成了供应商之间的恶意竞价,过分宣传自己的产品和诋毁、攻击同类供应商等不正当的行为发生。同时,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

  可见,供应商要想真正打入政府采购市场,从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商机,必须要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提高质量,真正以实力、以诚信获得政府的订单。(刘振华)

             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信任政府,信任政府采购制度,积极参与竞争是一件大好事。正因为供应商相信我们,我们才更应该给供应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建立一套有效地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机制。政府采购工作自开始动作起,虽然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陆续出台,但这些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站在节约财政资金和反腐倡廉的角度上的。对于供应商自身来说,他们迫切希望有一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规出台,以便使自己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正在研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正是站在政府与供应商双重角度上制定出来的,它不仅可以使供应商积极地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又可以限制采购人员采购工作的随意性。

  政府采购资金的最终来源是税款。作为纳税人的供应商有权利要求享有与其他国内供应商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以及获得政府订单并通过与采购实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谋取利益的机会。为此,政府会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加盟政府采购,并从标书的购买,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的支付上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利益,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竞争环境,严格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法垄断行为,杜绝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和采购单位的舞弊行为,以赢得广大供应商的理解和配合。

  《政府采购法》的核心是程序性规则。程序规则如果粗糙、简陋,就等于将采购操作问题交由采购人员自由掌握,而往往就是这些操作问题决定了供应商的命运。
 
  在程序规则薄弱的情况下,为杜绝违规采购、暗箱采购、人情采购,维护政府采购“阳光”本色,采购部门应避开3种供应商,即:无资质的供应商、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供应商和人情、关系介绍的供应商,真正使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在供应商的管理上,要采用“黑名单”制,在采购活动中,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该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以达到净化供应商市场的目的。

  可以说,企业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积极参与,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而供应商的质量则是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作为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客观环境,尽最大可能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为广大供应商搞好服务。(刘振华) 
  



             建立网上供应商数据库 
     
  随着我国宽带网的构架、普及,网络速度的大幅度提高,网络采购已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近两年来,一大批政府采购网站、网页纷纷建立,越来越多的采购信息开始在网上发布,供应商在捕捉商机时对于网上采购信息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但要想实施网上采购,仅仅依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采购部门要尽快制定“网上供应商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大规模的网上供应商数据库。

  大规模网上供应商数据库的建立是实施网上采购的基础,但也是准备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首先,对于供应商通过网络途径提供的各种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政府采购部门很难判别。所以要先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联系,以实现关于企业资信状况的信息共享,保证在采购过程中迅速而准确地判断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促使政府采购向优秀供应商集中,实行优胜劣汰,以优化供应商结构。

  其次,由于因特网在我国普及时间还不长,一些企业对于通过网络媒体获取商业信息还不习惯,实行网上采购必然会将这些企业排除在供应商群体之外,有悖于公平性原则。这就需要采购部门在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支持的前提下,向所有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同时又有意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发出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群体的邀请信息,在工商部门进行网上供应商统一登记,以建立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大规模网上供应商数据库。

  最后,对于那些提供虚假商业信息等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要明确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网上采购的交易秩序。

  可见,政府采购工作的成功运作是需要政府与企业双方共同合作与充分交流的,只有供应商的积极关注与参与,政府才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和空间里选择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刘华)

             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 
     
  《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政府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让供应商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权利,让他们依法投诉。

  《政府采购法》充分营造了公平、公开、公正的采购市场秩序,全面具体地明确了采购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如《政府采购法》的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正当权利。对此,供应商有权依法行使或充分享受。同时,在《政府采购法》的第52条和第55条又分别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此可见 “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让他们进行“有效”投诉。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加之一个采购项目最终只能有一个供应商中标,因而其他未中标的参与者,往往有的“有意见”,有的会“发牢骚”等等。如果他们不分内容、不区别对象无目的地进行乱投诉、瞎告状,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还会失去投诉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必须要向供应商明确符合哪些条件的事项才可以投诉,以促使供应商要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不该投诉的内容不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从而使他们在投诉过程中,少走弯路,提高投诉效率。
对此,我们从《政府采购法》中可以归纳出供应商进行投诉的起码条件:供应商只有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些事项进行投诉;只有在上述事项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诉;只有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的前提下才可以进一步提出投诉;只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只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等等。供应商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这些条件的投诉才能算是“有效”的投诉,而其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投诉均属无效投诉。(崔建才)

              供应商如何投诉 
     
      供应商应不断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以免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知识上的空缺和行动上的盲目。
   怎样投诉

  如果供应商不知道或不遵循法定的投诉程序,不仅会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很容易会错失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良机。对此,《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对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供应商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进行投诉,才能行使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这就是供应商“投诉”的法定程序,缺一不可。
 
  何时投诉

  供应商行使投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正当的权益,如果不及时地提出投诉、就会错过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因此,向供应商明确各个投诉环节的有效时限是保障供应商权利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表现。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必须要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供应商如对质疑人做出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及时得到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等等,所有这些时间都是与投诉事项紧密相关的,供应商如果遵守不好,就会导致投诉失败。
 
  有备投诉

  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投诉形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参与具体事项的采购操作,因而,为了从速、有效地解决分歧,切实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供应商假借投诉之名,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对少数供应商需要提出投诉的,必须要其拿出具体的书面投诉材料。这些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自己参与某项采购活动的基本情况、向被质疑人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被质疑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不满答复或没有如期得到答复的理由、申请投诉的目的或要求等等。(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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