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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程采购亟待规范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12-02 13:2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刘利云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为社会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招标采购制定了规范性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目前市场运作不规范,很多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需要委托招标的自行招标,需要公开招标的却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委托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机构进行招标。尤其是基层工程采购,由于基层财政购买资金偏小和市场份额有限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限制,使得基层工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的推行步履维艰。所以基层工程采购工作亟待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全面普法
  目前虽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基层采购人员对于市场知识、法制知识以及政府采购知识懂得不多,对于一些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而未纳入政府采购。例如:一些专用医疗设备、科教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由此就大大缩小了政府采购范围,也为采购单位不进行集中采购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管理。另外法律不是颁布后就完事大吉,而是应该持之以恒地加大普法的声势,加深普法的力度,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工程招投标率只有4%的情况下,更应该让“法律之风”在那些工程项目负责人耳边常吹。
    财政把好关
基层的采购资金十分有限,所以不能只在预算内资金上做文章,更需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政府采购工作与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现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还停滞在简单粗糙地将资金放入财政笼子的水平,导致在支出时,各单位认为是自己的钱,财政无权干涉。尤其是对于一些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更是松懈。由于财政对他们的支出没有进行深入管理及有效控制,使预算外资金成了部门资金,推行政府采购没有基础,也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自筹资金的使用也产生极大的随意性,导致在工程项目的采购上产生违规操作,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所以财政一定要对各级单位资金的使用把好关,尤其是社会公共工程的采购,不但要产生经济效益,更要达到一定的社会效益。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县级政府采购由于受地域观念、环境、设备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规范的机率可能会更大。
另外,机构设置不明、工作职责不清也会导致监管产生一定的难度。设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都负有双重职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又制约了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乃至造成招不招没人管,怎么招没人查的现象。所以采购单位想怎么干怎么干,招不招标自己说了算,不管自己有无资质照样干,资质不够化整为零也要干。面对这种情况,实施全方位的监督非常有必要。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从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努力,同时发挥新闻监督的独特作用,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并且一旦发现、查出问题,一定要严厉惩治,这样才能杀一儆百,净化工程采购市场。
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出台了“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采购”的规定,并制定了工程项目采购的最低限额,河南省也于今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办法》中规定施工单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河南全省将加大对工程招标采购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基层工程采购加强管理监督更是当务之急,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工程招标采购成为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反腐倡廉的一方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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