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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工程采购合同的监管点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12-02 13:37: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于忠元
我国工程采购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在工程采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运行尚不规范,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层层转包,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使工程采购质量和效益受到影响。加强对工程合同执行的监督,对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督的内容
工程采购合同的监督是指从工程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到合同的终止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总体上工程采购合同监督可以分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3种方式。事前审查是指工程采购监督部门对合同人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查看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中监督是指在工程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部门对合同当事人的检查督促。所谓事后验收,是指监督部门在对已经履行完毕的采购合同及时验收,发现无效合同或存在的问题都及时处理。
监督的难点
有的部门在采购工程时思想认识不到位,想方设法逃避监督 少数人认为实行工程招标采购后,单位用钱、办事不如以前方便,谋取局部利益甚至私利的“财路”被堵住,但又不敢顶风违纪,因此,就变政策为对策,想方设想逃避监督。如有的单位在工程采购合同执行中,不经审批,随意增加项目、提高标准、增加工程款;有的单位上报的采购方案粗略,甚至隐瞒部门项目不报,一旦合同签订并施工后,又提出要增加项目、提高标准的要求。还有的单位在合同验收时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对照合同条款严格把关,而是你好我好,草率了事。
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结果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如工程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办法和制度没有完全建立。二是监督主体不明确。采购合同监督机构可以是采购主管部门,但由于它正处在建立之中,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对工程监督有些力不从心。而审计部门具有对工程采购实施监督的职能,但由于人少事多、任务重,不能及时监督。
监督管理手段乏力 一是事前控制不严。在工程采购中,由于工程采购部门缺少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掌握不准,在审核采购方案时又把关不严,从而经常出现工程项目在合同执行中不得不做一些相关调整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工程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双方务必对合同条件做认真而细致的研究,要合理划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既要维护施工单位的正当利益,又不要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二是事中监督不力。在工程合同的执行阶段,由于采购主管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任务非常繁重,往往依靠采购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而采购单位缺少相关的专业人员,监督工作无法开展。三是事后把不住关。工程合同验收是综合性的验收,应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采购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将综合验收和质量验收合二为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验收工作的独立性,也影响了综合验收质量。
监督的对策
针对目前工程采购合同监督存在的问题,强化工程采购合同监督,主要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在建立健全工程采购合同监督法规体系的同时,大力推行工程监理制、质量检测制、分段验收制和跟踪监督制 这是强化工程采购合同监督的前提条件。工程监理公司实行双层负责制,即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对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专业监理公司对施工每一环节进行质量监督,专业监理的监理费用由采购单位负担,列入工程建设总成本。质量检测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建筑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合同规定必须抽检的产品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送检,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列入施工总成本。分段验收主要由采购单位、监理公司、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每一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必须经过初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阶段施工,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跟踪监督主要由采购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上述4种监督制度相互交叉,对同一工程合同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既形成了分工负责,层次分明又相互制约的工程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体系,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了保证。
严格把握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 首先,在招标采购前,要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核实,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对工程材料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实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工程招标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只有微小的变动。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


查和处罚力度。对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行为,各相关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进行严格的查处,如限期返工,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停止付款等。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再次,要搞好竣工验收结算。工程合同验收是一项综合性强的验收工作,必须对照采购合同逐条验收,严格把关。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返工,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查处。
根据工程采购的特点,工程合同监督必须实行行政监督与专业监督分离,综合验收和专业验收分离 这是强化工程采购合同监督时必须注意的。行政监督主要是对合同执行主体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督;专业监督主要是对合同客体即工程质量的监督。前者主要是指采购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行使的监督职能;后者主要指专业监理公司和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行使的监督职能。专业监督和检测必须独立进行,排除任何行政干预。工程采购合同验收、应实行综合验收和专业验收分离,综合验收必须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专业验收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评定,而综合验收不仅是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还要对采购合同其他所有条款进行验收。因此,专业验收主要由质量监督部门和检测部门独立地进行,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报告。综合验收应由采购部门组成、由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工程技术项目、质量、数量、价款、工期等合同验收,并出具由验收人员签名、采购单位盖章的书面验收报告,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严格工程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审批制度 工程采购合同执行中,若遇到确切需要调整的项目和标准,采购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经采购主管审批、上级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招标或与原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合同),并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强化工程采购合同监督的重要措施。任何建设单位,不得边建边报、先建后报或者有意隐瞒不报,更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交易,对采购单位出现的上述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施工单位有意串通采购单位作弊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付款、解除合同,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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