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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能否“以批代购”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12-02 15:48: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李 平
近闻,某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出新举措,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单位,凡需采购集中采购品目以内、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须先向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管理机构对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经过审批,对规格、标准比较统一(如公务用车等)、或采购单位提出特殊要求(如要求完工的时间紧、急需使用或已有意向)的项目,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或由管理机构直接联系采购;而对其他一般性项目,则以指令性方式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在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活动时,有些工作也需报管理机构审批,如采购过程中需邀请供应商时,还须报管理机构审批,由管理机构提供受邀请的供应商名单,集中采购机构只能按其所提供的名单实施采购。笔者认为,这项管理措施尽管可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但其做法却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精神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符,也不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加强集中采购工作。
与管理机构的职责不符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其职责主要有: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等。从这些职责中可以看出,管理机构对采购项目、供应商准入及邀请名单实行“审批制”明显超出其职责范围,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等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直接面对采购机构”、“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相关精神。所以说,管理机构所推出的这些措施与法不容,与理不通。
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符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政府机构要改革行政审批办法,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如果管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任意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项目,将会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带上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把本来是市场经济产物的政府采购工作变异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工作,使政府采购的市场行为变异为政府管理的指令行为。由此,笔者想起,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为了控制社会集团单位与民争购某些紧缺商品而实行的“控购”审批制,这项制度推行了近40多年时间,但后期逐步演变为一种资金的约束和控制行为,是与国家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相适应的。上世纪末,国家及大部分省市已经取消了“控购”审批制度,对社会集团的采购行为从预算管理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也是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相符。前述这个地区所采取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措施实质上是“控购”审批制的一个变种,把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变种为项目的审批管理,使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又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管理经济的工作,或者说是仍然徘徊在试点初期的萌芽状态,使其始终走不出众所周知的几个“误区”,不仅限制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地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利
据悉,在采购项目经管理机构批准后,一些部门和单位将此举视为该项目已经经过“政府采购”,其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所发生的采购行为都是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相符合的。因此,大多数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实行自行采购(有些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但在具体采购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也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悖,有些仍然是延用过去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的采购方法,用什么样的方式、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还是行政长官说了算,不仅采购行为难以规范,采购资金的节约效果也难以体现,其中也不乏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以某单位采购一辆公务用车为例,在按规定报经管理机构批准后,单位领导亲自带人(办公室主任、车管人员、财务人员、司机一行五人)到某大城市购买,经和某经销单位一番讨价还价后,现场拍板,现金交易,直接购买,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后又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往返3天,新车开了回来。这样操作,倒也省事,但却在方式和程序上违反了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从费用支出上也得不偿失。粗算一下,且不计车辆装修费及其他隐性支出,其正常支出如5人往返3天的差旅费、住宿费、过路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报载某地还有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所在地购车的现象,一行几人,去时乘飞机,回来时开车游山玩水,其花费可想而知。这种做法,难道与国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和精神相符吗?
对加强集中采购工作不利
《政府采购法》


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一个地区集中采购规模的大小,与其政府采购管理力度尤其是集中采购力度有很大关系,一般说来,政府采购管理力度越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就越广,规模就越大。但从前述这个地区的做法和现状来看,政府采购管理实行“审批制”,其管理工作加强了,管理力度加大了,所带来的却是集中采购工作削弱了,集中采购的范围窄了,规模小了。据了解,这个地区几年来的集中采购业务在逐年萎缩,集中采购规模也在逐年下降,一方面大量的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业务在管理机构那里“流产”,被拒之门外,使之游离于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之外,集中采购“体外循环”现象严重;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却由于业务量小,采购任务轻,出现无事可干的尴尬局面。这种现象在这个地区的县市一级比较普遍(因这项管理措施已涉及到该地区的县市一级),由此造成有些县市便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重视、对政府采购工作不支持的局面,甚至个别县市在机构改革时还有取消政府采购机构的想法。试想,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有这样的管理措施,谁还有理由去责怪集中采购工作范围窄、规模小,或者责怪县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力及有取消政府采购机构的不合时宜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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