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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金归财政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12-30 13:13: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     戴锡群
政府采购的实施,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了经费支出。但就节约额的归属问题,有不少人提出了异议:有的人认为应该留给采购人,有的人认为应该上交给财政。政府采购部门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节约额?笔者支持后面的观点:只有财政才能真正拥有政府采购的节约额,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从政府采购的属性看
  
政府采购是世界公认的一种高效、先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际上诸多国家,规范的操作程序基本都是: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财政部门安排资金,采购机关按政府采购指令实施采购,单位按合同对采购的物品进行验收,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凭验收单向供应商拨付资金,并将节约下来的资金,全部转汇给财政预算管理机关。
由此可见,将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汇给采购单位,是一种违规行为。至于有的政府采购机关当初为什么这样做,可能是考虑到政府采购是一种新推行的制度,为减少阻力、调动单位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从政府采购的主体看
  
政府采购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财政供给性社会团体,这些部门人员的正规收入渠道主要是国家给予的工资及单位福利补贴,所需的物资、工程或服务主要由上级部门统一采购配备。本单位没有随意实施公共采购的自主权,更没有财政资金的随意支配权,政府采购的节约额属于财政资金的节余部分,因此,采购人没有自由支配这笔节约额的权力。
 
从政府采购的动力看
 
 动力是指促使某一事物运行或继续发展的原因。政府采购的原动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动力。主要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的有限支出、最大化提升用户的满意度。二是政治动力。主要是对财政支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护民族产业、有效遏制腐败等等。假若把采购的节约额下发给采购人,那受益的主体则变成了采购人,变成了由采购单位共同拥有的私有化财产,财政没有真正获得收益,从根本上说没有实现政府采购的节约公共支出的目标,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动力学原理,因此,采购节约额只能由财政归属。
  从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性质来看,无论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还是国家专项资金,其资金性质都是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所有。安排给单位用于购买某种物品的资金,只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而安排的,这只说明是财政部门拟将做出的一笔资金支出,并不代表其资金所有权已转移给单位。既然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未转移,那政府采购后节约下来的资金当然应继续留在财政,回归到对这部分资金行使管理权的财政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当然,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资金部分是单位自筹的,由财政补贴不足部分。这种情况中,由于财政是补贴不足的部分,节约额仍应该属于政府财政资金的一部分,财政更有权力拥有这笔节约额了。
 
从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来看
  
财政部门所采取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正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将由财政部门再安排到其他需要的方面去,发挥更大的效益。反之,将政府采购节约下来的资金仍汇给采购单位,一方面会失去政府采购的意义,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是无意中又安排了一笔资金给采购单位,不仅弱化了预算管理,而且还会滋长单位大手大脚的不良行为,甚至还会为单位乱支滥花提供一笔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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