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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目录与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6-22 15:34:00 来源:不详


●韩孟玉
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得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范围、规模的大小、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和采购效率。从各地已制定及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来看,仍存在这样或那样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依法制定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责。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方面,应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
按法定权限制定《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在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时,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基层财政部门的意见,不仅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的实际情况,还应考虑市、县级特别是困难县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部门印发。
依法对“部门集中采购”部分做出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一些地方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对《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理解和掌握得还不够全面,硬性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对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何管理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地方又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显得不够规范。因此,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可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种方法,把政府采购目录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和“部门集中采购部分”两部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第二种方法,政府采购目录不划分“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部门集中采购部分”,而是按《政府采购法》做出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同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人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前,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依法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较好地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衍生了一个分散采购的概念,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称作分散采购。二是较好地解决了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问题。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时,受“政府采购品目”、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以及拟达到的政府采购规模大小的制约,并不是把所有的项目都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一一进行列示。因此,需制定一个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分散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时,一定要切合实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宜制定得过高或过低,省、市、县三级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分别制定。
依法制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大大地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在协议供货之外,仍有相当一部分数额较小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其招标费用高、周期长。制定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采购人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审批时,就有了依据。即:凡属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各地在制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由于省、市、县的政府采购


规模、政府采购的覆盖面、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配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等均有较大差异,因此,省、市、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分别制定。
依法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地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把必须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制定切合实际的公共工程采购限额标准,达到公共工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三是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地方《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且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四是达到地方《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共工程项目,其监督管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进行管理。五是达到地方《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共工程项目中的货物以及对低于地方《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部门预算提前编制
部门预算提前9个月或1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实行的是“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因此,在布置部门预算编制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及早拟定出下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部门布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之前发布或授权省财政厅制发。
设定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为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设定的,一些项目虽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或政府(部门)集中采购。
各地为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基本上把所有的品目都纳入了政府采购目录,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地对办公设备实行了协议供货制度。但在办公设备之外,仍有大量的项目无法实行协议供货,若对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不设定一个采购限额标准,不论数额大小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直接影响到采购效率的提高。如:纳入政府采购的电器、家具、制服及劳保用品、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教学设备等。因此,诸如上述项目,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设定具体的采购限额标准,这些项目达不到规定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以进一步解决政府采购效率低的问题。
对自行采购做出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对自行采购已做出了规定,应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中进行明确。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对定点采购项目做出规定 定点采购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对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节约财政资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定点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一一列示出来。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定点采购项目也不相同,从全国汇总的情况看,定点采购项目一般包括:机动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印刷等。定点采购项目不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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