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废标要慎重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6-22 16:16:00 来源:不详


●希 文
深圳某运动场改造工程招投标中,深圳市只有5家有资质的企业入围,其中一家企业竟然到截标时弃权;深圳某中心园林工程11家企业入围,到截标时有两家弃权……总之,采取放弃投标权或故意“踩红线”导致废标等方式变相串通投标的现象不在少数。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但如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废标后,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对此很不满。
废标就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因此,废标后如何重新确定采购对象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废标是为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要防止采购人滥用废标权,所以废标决定必须慎重、准确。对于那些超越规定采取废标措施的,要责令采购人撤销废标决定,继续招评标,同时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对于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应当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废标界定是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的,这就要求专家能对投标人可能出现的各种错误是否有重大偏差或细微偏差做出正确判断。但面对花样翻新的各种投标偏差,专家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决断。“专家”在废标界定里并非全是“专家”。所以在集体讨论时有的评标专家易被周围专家的意见所左右,尤其易受业主方或中介机构的影响。如果业主故意吹毛求疵,那就可能出现故意废标的现象。
目前大多数招标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单位既是招标的组织者,又在评标委员会中占三分之一的名额,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地选择中标单位。
更有甚者,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竟和某投标商勾结。比如有些代理机构在报审招标文件时故意在文字上做文章,将“或”改为“和”,使只具其一即可的并列条件变为必须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等,人为地增加废标概率和投标难度。
因此,应加强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在界定废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在经过评标委员会深思熟虑确认为废标后,应出具详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由招标人开会宣布,以消除投标人误解和增强评标过程的透明度,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如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报送招标文件时附带软盘等,此举可有效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暗中更改关键字句。
出台废标方面详细的法规规定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防止滥用废标权的方法。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