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招标投标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7-20 11:31:00 来源:不详
●宋广伟
从今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看,个别腐败现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统计,建设领域的腐败案占近年行贿受贿案的1/3,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腐败面面观
违规指定分包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公开指定承包已行不通,对此,许多地方采取变通办法:与投标人私下商谈,要求投标单位承诺,中标后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予中标。
制造虚假招标 目前有些工程的招投标大都是走过场,谁中标,往往不取决于投标方的合理报价及招标方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角逐。如项目主管领导暗中“写条子”,要求招标人“照顾”特定施工企业或采购特定设备;一些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参与招投标,从编制标书到招标、评标等全过程。
知情权无保障 评标小组中建设单位、上级领导的人数过多,专家数却达不到2/3;有些招标单位,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各投标方把投标书送达后,才开始确定;有的随意改变招标工程的范围、开标时间及评标、打分办法,给暗箱操作预留空间。造成评标自由度、随意性大,投标人的知情权无法保障。
规避公开招投标 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却采取邀请招标;有的采取“内定标、外陪标,明招暗定”或“明招标,暗定标,虚假招标”的方式,建设单位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前台热闹演戏,待投标人基本内定后,才拉来另外施工企业作“陪衬”。
为何屡禁不止
发包人缺乏利益约束 现阶段,投资主体仍以国有投资为主,国有投资大约占整个投资的80%,而国有投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却是自然人,他只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也就是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乏利益约束,责权不对等。为此,一些发包人千方百计规避公开招标,跑邀标、搞陪标,以达到私下交易、明招暗定的目的。
承包商恶性竞争 现阶段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僧多粥少,过度竞争,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严重不对等。而且还充斥着许多资质等级名不符实的承包人,迫使很多承包人将功夫下在标外,投标前挖关系、走后门、透标底。这种不规范竞争行为造成了建设工程难以真正公开招标。
运行机制存缺陷 各地虽普遍建立了有形市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中介机构处于半政府状态,没有与政府彻底脱钩。或名为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却与政府藕断丝连。招投标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规操作人员惩处不利,监督不严。
应对招数
政府投资量大面广、点多线长,分散性强,施工流动性大。这一特点决定了政府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行业工程和社会工程。
抓制度 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个别人说了算的普遍现象,必须健全民主决策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投资项目一把手的职权行为监督制约,确保重大决策、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集体决定,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防止一把手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抓监督 招投标过程透明化 通过场内招标,场外播放等形式,使招标室内的评标过程,通过大屏幕在室外播放,使利益各方能够在室外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利益各方的知情权,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加强舆论监督和新闻监督,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使“阳光工程”真正置于阳光下。
抓宣传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兵马未动,舆论先行”。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建设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此规范招投标市场,深刻揭露腐败对招投标市场的危害。
抓教育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要把法律法规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好、抓实。要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提高抵御诱惑的能力。
建立责任追究制 建立反腐预防体系和违规惩戒机制,加大监督热潮力度,严肃招投标纪律,受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制定缜密的工作和监督程序,避免单方面完成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
双方利益挂钩 对发包人,使投资风险与投资利益共存于一体。对承包人,要严格资质管理,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还要大力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投标各方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要明确招投标代理机构服务性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
门机构分立,防止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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