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 走进县级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7-22 13:13:00 来源:不详
●刘祥明
从《政府采购法》的里程碑开始,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开展。在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同时,如何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问题。
县级政府采购有其自身特点,定点采购基础上的协议供货制是一种有效方式。山东省五莲县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金额占总金额的80%以上。
现状决定方式
协议供货制是指采购执行机构,通过法定采购方式,选择确定定点供应商(定点单位),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政府采购价格和有关质量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县级政府采购,与省、市级不同,有自身的现状和特点:
采购规模小 县级政府采购金额通常一年仅有二三千万,经济困难的县甚至只有几百万,且大的采购项目少,大部分是分散零星的采购项目,目前,基本建设项目仍由城建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机构设置不全 从目前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情况看,由于受单位编制影响,大部分区县只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即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又设置政府采购中心的很少。
采购力量不强 编制的制约以及受采购规模的影响,县级采购人员的配备一般是2~4人,且大部分从财政部门调剂过来,缺泛专业采购知识。
采购项目零散 县级采购规模不大,但项目齐全。加之各单位需求时间不一致,临时性较强,造成采购次数多、项目零散的现状。
根据县级政府采购的特点和实际,那些采购分散、次数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项目均适合于协议供货制。如: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文印、办公用品及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采购少量汽车、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
细节不容忽视
实行协议供货制,能够减少采购工作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在运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科学选点 科学选择定点供应商,直接关系采购的成败,是协议供货制的重要环节。首先,方式要合法。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合的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确定定点供应商。适合公开招标的就公开招标,宜用邀请招标的就用邀请招标。其次,范围要合理。范围选择要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以方便采购为前提,以源头采购为出发点,充分考虑采购成本,合理确定。弄清哪些项目宜在城区内选择,哪些项目宜跨越市区、省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第三,单位要过硬。选择的定点单位,就是该区域内的一流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较高的信誉度、较好的服务水平、较低的政府采购价格。
合理定价 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兼顾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利益。合理确定采购价格,是协议供货制顺利运行的关键。实行协议供货制的采购项目,其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应相对稳定。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特点,可以按额度确定政府采购价格,也可以按幅度确定政府采购价格。如车辆保险,可按车辆价值分不同档位,以固定额度确定采购价格;如车辆维修,其工时费可按固定额度确定采购价格,其材料管理费可按材料进价加一定幅度确定采购价格。有些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可在一年内固定不变,如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的价格;有些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可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如车辆加油、汽车、微机等项目,政府采购只确定一个优惠额度或幅度。
互递信息 在协议供货制运行中,定点单位和采购执行机构间要及时传递信息。定点单位要将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变化、市场行情、新产品开发推广、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采购执行机构;采购执行机构要将采购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政府采购政策变化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和采购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与传递,是改进和完善协议供货制的桥梁。
监督约束 对选择的定点单位,采购执行机构与其签订《定点协议书》,并收取一定额度的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同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约束监督,是落实协议供货制的保证。
动态管理 对定点单位不能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一般情况下,对定点单位的选择,宜一年一定,好的保留,不好的淘汰。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将增加其危机感,增强竞争意识,促使其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可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发展,不仅保持定点单位的活力,也可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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