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有了“尚方宝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4:33:00 来源:不详
《行政许可法》带来了什么——中介篇
●本报记者 修霄云 综合报道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监督也更加到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长,很多中介机构成立得又比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有进一步的指导。”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魏伟这样认为。
程序审批有时限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有时埋怨:“我们不太喜欢到行政部门办理业务,因为他们的事特别多,要分好几次才能把事情说清楚。”例如,招标文件备案的时候,政府部门要告知中介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是否需要修改,但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因此,政府部门经常是今天说有点错误,中介机构拿回去修改,两天后再说有一个错误,再拿回去修改,如此反反复复,一个招标文件的备案就可能折腾20多天。
现在这一问题有了解决的“尚方宝剑”。《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郭怀军说:“《行政许可法》强调‘一次性’,就是说招标文件如果有问题,政府部门必须一次把所有的问题都指出,这样,中介机构一次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从而节约了大量时间,提高了效率。”
地方保护被打破
《政府采购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中介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让其代理本省的政府采购业务。
但这个规定却被某些人演绎成了地方保护。有的中介机构反映,不能到外省去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除非有该省颁发的资质证明,但是,取得其他省的资质证明又谈何容易?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地方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郭怀军说:“以前我们到外地去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是比较困难的,新法律的出台对我们中介扩大业务是有利的。”
资质审批有保障
几个人组成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是很常见的事,这里面当然有中介自身的原因,如向别的中介机构借专家、借资质,或是挂靠在别的中介机构等等。有关专家指出,最重要的是审批机关没有把握住材料的真实性,监督机关没有做好监督。哪个行业都有浑水摸鱼之徒,关键是如何识破他们的“把戏”。
针对这种现象,山东省三立招投标中心总经理林春晓认为,目前确实有些浑水摸鱼的招标代理机构,但是他们所提供的材料都是满足条件的。政府部门也想严把审批关,但是政府部门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人力,不太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而且,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监督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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