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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待规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4:34:00 来源:不详



●崔建才
“定点采购”在全国各地使用得比较普遍,已成为政府采购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但由于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它的管理制度,因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变相垄断的苗头,时常发生一些舞弊行为,甚至违纪行为。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定点采购”管理制度来规范、约束、指导定点采购的实际操作。
建立宗旨制度
建立“定点采购”管理制度,就是要规范那些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但对财政支出有重大影响的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通过对其实施“定点采购”管理,能全面规范财政资金的支出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广大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
制定项目认证制度
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都进行定点采购,势必因“多”且“滥”而难以管理,也难以收到较好的操作效果。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研究确定最适宜使用“定点”采购方式的项目。
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考虑采购人的多少,只有对那些比较普遍的采购项目实施统一的定点管理,才具有现实意义;二是要考虑采购金额的大小,只有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统一定点采购,才能抓住重点,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考虑定点操作的难易程度,不仅要考虑到采购人,方便其采购,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其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兼顾到供应商的权益。
制定供应商筛选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任何一个定点采购的项目,都肯定有许多有资格、能保障供给的供应商。但究竟应选择那几个供应商作为“定点”采购的定点单位,就不能再在“需要”采购之时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或是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必须综合考虑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经营道德、服务承诺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就需要平时注意收集、掌握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的信息情况,最好建立一个供应商信息库,以便在具体的定点采购活动中,能直接从供应商信息库中抽取符合定点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让其通过“竞争”来确定最终的定点商,这样,对定点单位的筛选工作就显得更加公开透明。
建立合同制度
由于定点采购是“一次性”采购,是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采购模式,定点供应商对其“一次性”的承诺是采购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
为了防止一些供应商在获得了“定点”资格后,降低其服务质量和标准,不严格兑现承诺的情况发生,采购人必须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以合同形式与定点供应商书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有据可查,切实有效地保障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资金结算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实行的“定点采购”工作,其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仍是各采购人与定点单位直接接触,这很容易使“定点”采购工作置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外。
同时,采购资金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人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另外,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从而又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监管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供应商在争取“定点”资格时,往往做出各种超出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资格后,对其承诺就有点“无所谓”,甚至于违背承诺。
因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必须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对定点供应商兑现其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可直接根据有关协议进行处理,甚至取消其定点资格;违法乱纪的,可直接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可毫不手软地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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