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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与集中并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4:49:00 来源:不详



●刘利成
“规模”与“集中”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聚焦的两个焦点,一则财政部明确“要把上规模作为当前以及今后几年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二来《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依法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能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即便是设置了专门机构的部门,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中项目的,也应按照法律要求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貌似矛盾 实则相辅相成
目标一致。上规模是为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节约财政资金,同时也可以更强有力地实现政策目标,使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同样也是希望充分发挥采购中心的政策优势、技术优势和人员优势,采购低成本、高质量、优服务的商品与服务,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服务。这样,两者有着节约财政资金、实现政策功能、服务社会的相同目标。
互为基础。上规模决不是盲目地加大采购数字,必须是有计划地上规模、有步骤地上规模,有质量地上规模,这就需要有坚实的操作基础,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事业单位的一员,无论从思想认识,还是政策掌握以及操作经验等方面无疑是最佳人选,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无疑为上规模奠定了坚实基础。反之,集中采购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政府采购上规模为基础,因为只有上规模才能更有利于采购中心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利于采购经验的交流与提高。
两者只有紧密结合才能达到政府采购的最佳模式,发挥出最大优势与能量。
如何并举
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阳光工程毕竟还比较年轻,加强对政策以及采购效果与效益的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促使采购人树立牢固的政府采购意识,杜绝自行采购,是拓展政府采购规模的有效途径。同时,在宣传中必不可少地会涉及集中采购的范围问题,“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的规定同样有助于集中采购的实现。
二是要强化政府采购的部门预算与计划管理。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预算与计划管理,一方面可以增强采购中心工作的主动性,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进行项目的分析、整理与合并,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政府采购的部门预算与计划首先必须保证全面和真实,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其次必须保证科学与合理,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各单位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采购商品与服务方面的培训,或者由采购中心建立采购商品信息库,明确产品配置与技术标准,以便于采购人选择。
三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上规模与集中同样有着促进作用。规定政府采购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如果采购人不通过采购中心而自行采购,与供应商单独结算,通过分析推算采购人的年度采购额,将很容易发现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出于对这种被查处风险的考虑,将更可能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是要加大政府采购检查和处罚力度。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监督制约机制也会显得苍白无力,效果减半。不管是对采购预算的编制,还是对自行采购的控制,都需要进行强有力的监控。对违法和违规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以警效尤,同样这对于政府采购的规模与集中也大有好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如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严惩违纪
一是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一把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估算各单位的采购额,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查错防弊;
二是建立制度,规定每个采购项目完成由采购中心出具证明,并作为财务付款和国有资产登记入账的必要凭证,这样只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账务,就能很容易查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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