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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五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7:25:00 来源:不详




●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不够高,致使他们无法收集或难以及时收集到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从而经常错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大好良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却说他们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方面做了很多努力。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呢?笔者认为,衡量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程度,至少要从以下5个最基础性的标准来把握:
载体的“知名度”
大家知道,一个媒体的知名度越高,其发布的信息量就越大,宣传覆盖面就越广,收视阅读率就会越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当然也就越高;而相反,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弱势媒体,连其本身还不易被人们所熟知,就更不用谈其所刊载的信息了,肯定是既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又会给信息收集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笔者认为,评价一个信息的公开程度,首先是要看其发布的载体,简单地说,就是要看其是否按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发布。
制度的“措施保障”
根据《政府采购法》对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有关采购单位等是否能从人员安排上、制度要求上,对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制定出具体的保障措施,以确保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特别是对“有令不行、令行不止”继续变相封锁信息,或者不完全甚至于不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制裁措施等,这是衡量信息公开程度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客观真实具体”
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并不是一种形式主义,而是旨在政府采购部门和潜在的供应商之间搭起一座公开、透明的“桥梁”,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因而,采购信息的核心内容就必须要详细明了,如果断章取义或含糊不清,就会给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对供应商的业务决策产生举棋不定、进退两难的局面,同时,如果发布的信息脱离了实际,甚至于还有一些虚假的成份,那就会给供应商或者更多的方面造成意外的、不应有的麻烦或损失。
时间的“充分及时”
任何一个供应商,不但其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需要一段时间。同时,在其掌握到一些有价值的采购信息后,还要有一个考虑和决策的过程,这就需要给他们一段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如果采购信息没有及时发布出去,或发布的时间与采购事项的开标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太短,就会有不少的供应商丧失或贻误其及时投标的机会,从而使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失去了意义和价值。
方法的“全面周到”
不同的供应商,其收集政府采购信息的方法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如有的喜欢收看电视,有的擅长订阅报刊杂志,有的习惯于通过微机网络去查询等等。因此,为了弥补供应商在收集采购信息渠道方面的客观差异,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更加广泛,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只有采取多角度、多渠道、多方位地进行,才能有效地提高其公开的透明度和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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