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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则细化 遏制权力寻租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3 11:00: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财政时报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19个月之后,8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对采购程序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在这一文件中,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被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其中政府集中采购备受外界关注。这种采购活动,由中央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不过,《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专家于安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称,有关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及管理问题,目前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据记者了解,这个问题可能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
  细则难出
  于安指出,采购法实施后得到一定成效,但还存在问题。除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及各级法院起的作用,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其实是比较仓促的,许多问题留有空白。当时的考虑是,先出台一个法律进行规范,更细的问题打算留待《实施细则》来解决。”消息人士讲。有法学专家称,类似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问题,都应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无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应当尽量通过实施细则,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点。”记者了解到,财政部正在加紧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也已经出台。根据采购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程序是:先由财政部提出草案,反复修正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修正后,再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利益分割
  “《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因为涉及到部门利益的分割。”这位专业人士直言不讳。
  于安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也讲到,《政府采购法》实施中,有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问题,即如何处理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从严格意义讲,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因为同样是用国库的钱。这些部门利益由国务院进行调节。”另一位法学专家对记者讲。
  招标投标活动目前由建设部管辖。《招标投标法》主要由建设部推动出台。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中,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在部门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中,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200万元以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安说,《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更多的权利,在约束采购方的同时,注重对供应商利益的保护。“不过,因为政府采购的特殊性,买家总是固定的,因此即便吃了亏,供应商也不愿意诉诸法律。如何发挥各级法院的作用,是这部法律实施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国家的政府采购支出占到GDP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70%。按照这个比例,以中国的GDP水平,政府采购的规模应为1万亿元左右。实际上,当前的政府采购规模仅有千亿元。记者了解到,国资委、交通部、公安部等中央政府部门,最近分别发文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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