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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权责无旁贷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3 14:04:00 来源:不详


来源于:中国财经报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资金监控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前些年查处的一些案件表明,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暗箱操作,不仅导致财政性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容易引发腐败现象,给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提供机会。从某种程度上说,不规范的采购行为,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问题。我们从实践中认识到,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有利于促进平等竞争,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开支,避免浪费;有利于强化监督,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做好这项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应该更加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十分重视,多次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早在这项工作开展之初,我们就会同财政部、审计署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中央一级、省一级、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市一级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1月,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后每年的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都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部署。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连续两年下发了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去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我们又会同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指导,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健全管理体制,规范采购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监察,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的违纪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以强有力的纪律手段,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监察部还加强了与国管局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支持中心开展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实施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我们派员观摩了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就有关问题与中心进行探讨,在人员培训、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形成了工作的合力。目前,我们已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形成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总体上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几年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进展很快,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行为逐步规范,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明显减少。
    
  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起步的时间还不长,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比较小,范围比较窄;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尚不够规范,等等。不久前,华建敏同志在我部报送的有关反映《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信息专报上批示:“这则消息应予重视。要重申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克服某些地方政府随意采购、违规采购的行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推进廉政建设,也可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把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运用到今年急需开支的地方。”建敏同志的批示针对性很强,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抓好落实。
    
    二、适应改革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公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着重要作用。这也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活动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今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


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又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深入贯彻会议精神,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我们考虑,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将政府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的采购项目一并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争取政府采购总额有一个新的提高,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要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加大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
    
   (二)提高招投标率尤其是公开招投标率。推行招标投标尤其是公开招标投标,实现面向社会的开放性竞争,是实现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从我们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还存在不少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如把大项目拆分成小项目,规避招标;提前定好中标对象,搞假投标;几家投标单位合谋,垄断招标等。有些地方即使进行了招标,但出于各种原因,也倾向于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导致公开招投标率比较低等。据有关部门统计,政府采购2002年公开招标的数额只占采购总额的48%,比上一年还下降5个百分点。去年这个比例有了较大的提高,达到了57.23%,但仍然不是很高。这些问题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容易诱发腐败行为。对此,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硬性要求,不断提高公开招投标率,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要重申和强调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行为,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三)健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到去年年底,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市)一级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没有实现彻底的分离。从实践经验看,明确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各自的职责,尽快实现采购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对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廉洁十分重要。今年要尽快实现管理部门与执行机构的分离,科学合理地界定监督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三者之间的职责,建立定位明确、程序严密、监控有力、协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培训与管理。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积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取得政府采购工作的新成效 
  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这是监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采购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也明确规定:“监察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日常工作,继续抓实抓好。
    
   (一)认真开展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监察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要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申请采购计划要及时合理,上报采购数据要准确无误,遇到问题要主动请示汇报。对列入部门采购的项目,要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做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有不少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监察机关要保持与有关部门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工作,及时清理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保证政府采购法的全面执行。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策指导,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进展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意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典型,研究


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促进工作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察机关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既要加强对采购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又要注意对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要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否分设、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是否实行公开招投标、在采购活动中有无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落实情况和薄弱环节,以及存在问题的症结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工作的落实。
    
   (四)要严肃执行纪律。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并执行严格纪律,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纪律越来越重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们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尤其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作者:监察部副部长 李玉赋
   (本文为作者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删节,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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