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采购的思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0:31:00 来源:不详
编者按 浙江省常山县1999年5月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的政府采购办公室设于县财政局内。同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对小汽车、计算机、空调等通用设备及个别专用设备实施政府采购。从1999年467万元的采购金额到2003年1683万元采购金额的发展来看,尽管采购总额不大,但逐年扩大的势头还是非常快的。
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为开创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常山县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做了各项工作,如充实了财政局国库科人员配置,为国库集中支付做好准备;对照《政府采购法》,在进行政府采购操作时,自行修正以前规定的一些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并加强配套规章制度的建设,如出台和制定了《常山县党政机关计算机配备标准》、《常山县小汽车审批和配备规定》、《常山县政府采购资金审核划拨办法》等。
然而,作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叶建华 汪永斌
几年来,县级政府采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表现
“中心”缺席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然而,在县级,就常山县所在的衢州地区而言,目前除市本级设有政府采购中心(即集中采购机构)外,其他县(市)、区都没有成立采购中心。
对财政部门而言,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已不再具合法性。财政部门最直接的问题是尽快转变角色,开展新的工作。
对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的县(市)、区来说,更有一个由谁操作、怎样操作的实际问题。《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县级采购的特点是采购项目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且是采购单位随机、随时报来的,时间要求紧。若报省、市集中采购机构,显然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如果数台空调都要到省、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既不经济,也不现实。这样就形成了操作真空。
认识不足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大部分单位和部门都能接受、支持,但有相当部分的人在接受的同时,又心存疑虑,误以为实行集中采购就是计划统权。另外,若干单位未通过政府采购直接购买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监管不力
事前监督难以实施。采购预算编制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依法采购。但要求各单位年初编制细化的采购预算有很大困难,按计划采购实际上难以落实,这就严重削弱了财政部门的监管力度。
事后监管滞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采购单位擅改项目,及投诉处理、违约处理等问题,因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再加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不足等原因,造成在监督上或滞后、或缺位。
基础性建设滞后
信息建设滞后及县级采购规模小、供应商少等客观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能;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事前采购管理部门为采购单位提供必要的咨询及实施管理。
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单位之间横向、纵向的关系协调,应有规范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及流程依据。
报表、合同等基础工作是强化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现阶段仍未有一个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报表的软件设计也存在进一步完善之处。
思路及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结合县级政府采购的实际,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工作,摸清情况、探索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办法,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出台前,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来规范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同时,也希望上级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如采购协议、委托采购的流程,统一的合同文本等操作方面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采购限额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内的可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强化管理,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规范。
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级,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如对于汽车、大型医疗设备等,可采取委托省、市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对于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可采取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产生的品牌、型号及相应的采购价实行协议供货方式等等。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的基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问题解决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确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瓶颈。
还应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现有的网络体系,加快建立县级政府采购的信息化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上级采购监管部门正考虑采
用协议采购的方式解决县级集中采购的难题。这样做可避免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拖沓、繁琐、效率低下而产生抵触情绪的情况。也可利用此网络与相关的供应商建立代理机制,既能解决采购供货问题,也利于售后服务。同时有利于解决指定品牌招标的问题,满足采购人多样性的需求。
结合采购预算的编制,加强分散采购的管理。财政部副部长肖捷要求采购监管部门要澄清集中采购才是政府采购的模糊认识,积极推进分散采购并加强管理和指导。同时集中采购项目是动态的、扩大的。将分散采购管理好,也有利于集中采购的管理,因此,要积极探索分散采购管理的路子。
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素质,将政府采购监管干部培养成为精通政府采购业务和有市场实践经验的人。
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推行政府采购的基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落在实处,在《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对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方法、程序、资金管理及违规处罚制定相应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如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就根据相关的法律特别制定了《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并已正式实行。
加强宣传调研 宣传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也是转变观念、纠正认识误区的方法;而调研是发现、探讨问题的根本途径。通过广泛开展的宣传调研活动,让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有全面的了解,从而澄清模糊认识,减少采购工作阻力,同时能促进公众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真正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加强操作管理 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过程管理是政府采购的核心所在。这就要求在政府采购中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效益原则,制定一系列有操作性的采购程序,并对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予以细化、明确,让供应商在知情、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
加强监督检查 监督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保障,若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活动最终将流于形式,不但不能体现效益,而且极易引发新的腐败现象。因此,要在法律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强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及社会公众、舆论等外部监督,来保障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作,促使政府采购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顺利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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