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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4:14:00 来源:不详




●郑志浩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之一,是指采购货物的来源途径单一,只能从惟一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到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特殊采购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充分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虽然达到了采购的数额标准,但采购货物的来源渠道单一;二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由于这是一种没有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所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进行采购方式的批复时,只有在充分满足了这3个方面的要求之一时方可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现如今,在单一来源采购的认识上,有不少采购人把单一来源采购与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等同联系起来。认为单一来源采购就是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甚至认为无论是否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只要经监管部门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均可采用分散采购方式或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笔者认为,必须澄清这一种观点。《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模式,单一来源采购不等于自行采购或者分散采购,只要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才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如果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属于个别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在事前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人也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在自行采购时,不能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运作,而是应当按照“货比三家、充分竞争”的原则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单一来源采购和自行采购在本质上有较大区别,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一种方式,而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两者不能混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要正确理解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从采购的效果来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虽然在节省时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供应商的资质、业绩无法要求,谈判中不占主动,采购价格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等缺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在充分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的前提下方可采用这种方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不是特殊情况,不主张使用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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