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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4:14:00 来源:不详



编者按 从历史和世界的角度看,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发展政策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战后美国,尤其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经济体系创造出了2400万个新工作机会。这一带动经济成长与新就业机会的动力,并非来自原有的大企业,或者所谓的高科技型企业,而是得力于中小型企业。
从世界范围比较中小型企业数占全部企业的比率,各国几乎都在95%以上,中国香港、美国、日本的这一比率更高达99%以上。趋势大师John Naisbitt在《全球吊诡》一书中描述:“小而强的时代来临了,当全球经济愈扩张,规模愈小的成员,影响力反而愈大”。美国有一半的出口来自于员工人数不到20人的小公司,德国的情形也一样。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我国共有302万家中小型企业,占全部企业数的99%以上、国内生产总值的50%、出口总量的60%和税收的43%,正所谓中小型企业已占中国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2004年也是进一步为中小型企业发展建立“宽松、公平、充满竞争”的外部环境的年份。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都是今年中央财政预算的重点内容之一。
那么,明确规定“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该如何实现这一政策功能?
●崔建才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所谓“政策功能”,也是中小型企业依法应当享受到的正当权益。
那么,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究竟怎样才能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呢?笔者做了以下5个方面的探索。
“联合体”设想
要积极宣传和鼓励中小型企业在必要的时候组成“联合体”,以集中力量壮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竞争力,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从而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履行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能力不足。因此,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更难以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场”角逐和竞争,从而导致不少中小型企业无法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与业务份额。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其实为中小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机遇。各地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将这一政策功能贯彻宣传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目的和需求,采取“取长补短”,或是“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效方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以进一步增强“联合体”的特长和技能,或有效扩大“专业化”的经营规模,提高总体市场竞争力,共同“摘取”中标果实,一起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适度“分包
要鼓励中标或成交的大型企业,将其部分合同项目转包或分包给更具专业性优势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去履行,以在高质量完成采购合同的同时,也能带动中小型企业的同步发展。
正如大家所知,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具有高度的“复合性”。不仅表现在实物上的复合交叉,如既有货物方面的采购也有工程方面的建设,甚至夹带着其他方面的劳务供应,也表现在技术等方面的高度复合,如软件制作等。而一个供应商对这样的采购业务能够中标或成交,也只能表明其总体上的综合实力比较雄厚,能够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总体要求,但并不能说明中标商对采购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或每一道程序都具有较强的履约优势或能力,事实上也是不大可能的。
因此,鼓励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在履行其总体采购合同的同时,能够将其不具优势能力的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其他在这部分具有较强优势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去履行。在全面提高自己履约能力和供应质量的同时,也能同步带动和促进其他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预算“倾斜”
要在政府采购的预算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采购规模,专项用于采购中小型企业的商品、劳务或工程,从政府采购的预算安排上进一步向中小型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倾斜。
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很多,但除了少部分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严的项目外,不少采购项目中,小型企业是完全能够提供质量保障的。此外,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规模优势,但不可否认它们在某些方面是具有其独特的经营优势的,甚至一些大型企业也无法与其进行局部竞争。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中小型企业的局部优势,促进其发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从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中,专门划出一小块采购预算,专项用于采购中小型企业的商品、劳务或工程,以从采购政策上更明


确地向中小型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倾斜。这也是国际上在保护各自中小型企业发展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加以“效仿”。
制度保障
要在地方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充分体现出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以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权益。
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必须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来贯彻和落实这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如通过制度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应当优先中标;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中小型企业作为询价的对象;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中小型企业的产品等等。同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还必须通过严格的督查措施确保这些制度规定的落实到位,如授权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将已制定的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严格兑现到位,以确保制度上能考虑到,行动上能落实到,中小型企业能真正享受到。
信息弥补
要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多渠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以尽力弥补中小型企业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保证中小型企业能够公平、及时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掌握到政府采购信息是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即使是一个再具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活动永远无缘,更何况中小型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的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如有些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企业只能靠收看电视,或只能靠订阅部分报刊了解采购市场的行情等等。
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要想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首先就必须要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各种差异,必须要“设法”让各类、各地的中小型企业都能很方便地收集到政府采购信息,让他们公平、及时地享受到采购信息。
在具体措施上,就必须要求相应的采购信息发布要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为数不多的相关信息媒体,必须要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媒体,很有地方宣传的特点,也很便于地方中小型企业对采购信息的收集,是采购信息宣传和发布的重要阵地,不能忽视这些地方媒体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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