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招投标怎样保险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4:55:00 来源:不详
保险招投标已由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成为一种趋势。但在保险市场尚不规范的环境下,保险招投标也可能步入误区。
招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保险招标中存在较多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招标方式有保户自己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等多种形式。保户自己招标,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而委托代理机构招标,虽有专业技术和熟知保险招标国际惯例的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代理机构垄断保险资源,以高额代理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弊端,以及腐败行为从贿赂投保人向代理机构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
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
保险费率的竞争是决定保险公司能否竞标成功的最关键指标。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老公司追求规模以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而新公司则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
有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提出超出成本的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这样做的结果轻则破坏市场和价值规律,引发恶性竞争,重则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甚至导致偿付危机和公司破产。
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
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为竞标成功,部分保险公司自己提出了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那种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
评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保户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评标过程和结果,使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的形式;第二,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评标标准,评标中随意性较大;第三,缺乏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评标机构和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比例要求不明确;第四,绝大多数专家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名单不保密,素质无保证,人为因素较重;第五,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可能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第六,评标后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对 策
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要通过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的监管,纠正保险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从而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建议保监会结合我国保险招投标实际状况,出台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
保险招标应公开,招标书的要素应齐全。
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保险费率要能够反映市场规律,要能够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进行再保险分保,要充分考虑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公司具备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要遵循价值规律,要把报价的费率风险和过宽的责任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加以防范,要全面评估承保风险。
保险服务要体现可操作性。
标书以外的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投标书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公开评标标准。保户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公平公正的评标过程和结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依据的评分标准,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就应该公开、明确、透明;要由保险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考评,认证一批有资质的评标机构和专家,并向社会公告;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认证,经确认无误后,当场拆封,严禁私拆标书,透露标底;要公开评标程序,公布评标分数和评审结果;评标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由哪家公司承保,并制订赔偿处理细则,防止互相推诿或扯皮;要由纪检监察或公证机关全程参与,防止舞弊和腐败行为;要由保险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督中标后各项承诺是否兑现,对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投标书中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的保险公司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不能放弃“本土研发”
下一篇:针对性和确定性同在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