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性和确定性同在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4:58:00 来源:不详
集中采购目录该如何兼顾各县市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
●陈寿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笔者认为,集中采购目录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编制之前即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最好先发放《下一年度采购项目情况登记表》,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将各单位、各部门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全部搜集上来,然后进行统计归类、综合分析,依据数量规模和资金数额大小,确定是否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便于统一管理。
另外,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确还应有前瞻性。对人们关注、社会上反映强烈且绝大多数单位都会用到,需要统一购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如公务车辆用油问题、抗生素药品等,在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找出结症、制定好对策的基础上,必要时征得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支持,将能够管好的项目要及时纳入采购目录,统一管理。但不能一下子将几个管理难度较大或没有把握管好的项目都纳入其中。
在编制目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措辞的准确性。正常情况下应考虑到,批量性项目主要是通过集中采购目录来确定,大项目由限额标准来确定。目录内容措辞必须严谨、干练、明断,让有关单位在执行时不会产生异议。文中不该过多出现,甚至应禁用“可以”、“大概”等词语;慎用“若必要”、“如果”等附有条件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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