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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中体现“公平”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4 14:58:00 来源:不详




●王 虎
“公平”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
信息要公开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具有高透明度,让每个供应商获得同等的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向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载明的信息要标准,以便于供应商决策,比如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性质、数量或所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费用等都要明确。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后,采购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有供应商做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报价所必须准备的资料和有关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的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相关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购买招标文件的各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解答并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过程要公开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以便供应商准时到达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
开标前,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在唱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应不予拆封,原封退还供应商。采购人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标准要公开
评标、定标的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便供应商做投标决定。评标、定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凡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评标时不得作为依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结果要公开
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应按规定按时公布,接受供应商和社会各界中标的供应商或其他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采购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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