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收费转向有三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31 16:13:00 来源:不详




●李坤 任京林
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收费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贯彻施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必要条件,对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都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正确施行有利于减少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2004年1 月1日起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投标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诸多困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一方面会给招标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会使乱收费现象再度抬头,使收费整顿工作陷入困境。
采购单位难转变  收费由向中标方转向委托方收费,得到了大多数供应商的支持和响应。在实际政府采购招标的价格中,如果标书中有向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这一项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费用还是由采购单位支付。因此,采购单位就有想法了。
采购单位在支付采购资金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招标服务经费。加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并不长,有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并需要完善,原来一些单位本身对这项改革就有抵触情绪,现在收费转向后自己又要在采购中承担一定的额外费用,因此会产生一些想法,觉得自己的购买权没有了,却还要付费。(因为觉得自己不能买自己想要的品牌,在认识上没有认识到实行集中采购符合法律程序、节约了资金,采购过程透明等好处。)如果中介机构(特别是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效率和服务等方面又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样肯定会使采购单位产生不满情绪,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障碍。
中介机构难实施  从招投标行业来讲,无论是以前成立的老牌中介,还是目前新成立的新中介,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的审查都没有严格的审定程序和评价标准。大大小小的中介机构过多,对招投标行业这个有限的市场来说,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得到业务,只有降低价格,而价格的降低必然带来盈利的减少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其次,客观上增加了“暗箱操作”的机会。收费转向采购人后,中介机构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同时又为了以后的招标工作的合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顺从采购单位的意见,再加上目前监管不到位,这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招投标的灰暗度。
中心也有无奈 中介收费方式是根据多年招标代理工作实践总结而来的,向供应商收费是自1986年以来多年实践形成的习惯。现在改为向委托人收费,刚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这个特殊的中介机构,收费的转向则带来认识和思想上转变困难和一些不理解,从工作上和按以往的操作发生的变化上带来了不少的阻力。
我国的政府采购从1996年开始,2002年在全国各县市全面铺开,在管理体制上都相应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但一些地方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没有分离,采购单位本来就有抵触情绪,在付费问题上会告诉采购中心“向财政要钱就是了”。
另外,各县虽然都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规程,但由于经济、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使新成立的政府采购机构在市场、技术、经验等方面的先天不足,造成服务、规范的跟不上,招标资质没经过审批,特别是在收费上有规定,主管行政审批的部门没有下文,造成整个收费无据执行,在当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不收费,根本无法保证正常的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等一些办公经费,加上原有的行政体制下的痕迹和不良习气,一些县(市)为了保证其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得不参考同行业或同地区收费标准自行收取一些自定的中标服务费,同时,加上《政府采购法》才实施时间不长,对一些机构、经费等没有明确规定,从事人员心中不稳,使得本身在招投标行业经验不足、素质不强,其人员又都是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的,有时对于技术难度大、复杂的项目根本无法保证采购效益和质量。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