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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监督流于形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1 10:11:00 来源:不详




●徐敏琪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让政府采购监督流于形式,应当处理好以下3个关系:
专门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 专门监督部门即采购办,处理好这个关系,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采购办是制定和执行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业务、监督采购活动的管理监督部门,负有依法对采购中心和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也就是说,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采购办都必须进行监督。
对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办应与他们通力协作,共同构成对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的内部监督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采购中心内部应当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首先是采购活动的执行和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其次是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应设置独立的部门,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合同的审核。如果真正做到了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分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会凸显有效性。
外部监督主要是采购办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包括政府其他部门包括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供应商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内外监督缺一不可。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应以事前监督为经常性的工作,并形成制度化,但切不可忽略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主要是按照采购合同加强采供双方履约过程的监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特别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采购活动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何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则需要我们了解及寻求对策。在政府采购监督活动中,应当充分发挥供应商的作用,因为事关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所以,他们十分关注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在他们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会积极寻找办法,采购办应当充分注意供应商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事后监督是形成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采购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受理供应商质疑的部门,采购办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的部门,以更好地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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